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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產地證書規范填寫指南

更新時間
2024-11-24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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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在國際貿易中,原產地證書扮演著證明貨物原產地的關鍵角色,對于享受關稅減免和其他貿易優惠至關重要。作為重要的自由貿易協定,RCEP的原產地證書申報和填寫規范對成員國間的貿易往來具有深遠影響。以下是一份詳盡的填寫指南,旨在幫助出口商正確填寫RCEP原產地證書。

 

一、基礎信息填寫

1. 出口商和收貨人/進口商的詳細信息應準確填寫在第1欄和第2欄,包括名稱、地址和國家。

2. 第3欄詳細列明生產商的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和國家。若生產商信息需保密,可標注“保密”,但相關部門或授權機構有權要求提供。

3. 若存在多個生產商,第3欄注明“詳見第8欄”,并在第8欄中詳細列出每個生產商的信息。

 

二、貨物信息填寫

1. 第8欄詳細填寫貨物名稱,確保海關驗貨時能準確識別。

2. 根據RCEP協定第三章附件一的規定,準確填寫出口貨物的6位HS編碼。

 

三、價格與發票填寫

1. 當貨物的原產地標準為區域價值成分時,第12欄需注明FOB價格。

2. 詳細注明每項商品對應的發票編號和日期,若存在多個發票,應分別列明。

3. 若進口發票非出口商或生產商簽發,第17欄標注“第三方發票”,第14欄注明發票簽發公司名稱和國家。

 

四、特殊證書填寫

1. 對于背對背原產地證書,第17欄標注“背對背證書”,第14欄注明原始原產地證明的編號、簽發日期、簽發國家及協定項下的原產國(地區)。

2. 若存在經核準的出口商編號,在第14欄中注明。

3. 補發證書時,第17欄標注“補發”;簽發經認證的原產地證書副本時,第14欄注明“經認證的副本”及其簽發日期。

 

五、海關與額外信息

1. 進口成員方海關可根據國內法律法規在第5欄相應框內進行標記。

2. 第14欄僅在必要時填寫,包括本背頁說明第10、11、13項所規定的信息。

 

遵循上述指南,出口商可確保RCEP原產地證書的規范性和有效性,順利享受RCEP協定下的貿易便利和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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