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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舊機電設備檢驗監管要求

更新時間
2024-11-24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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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進口舊機電設備的檢驗監管是確保國家安全、保護環境、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環節。

一、舊機電產品定義

舊機電產品包括以下幾類:

1. 已經使用且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設備。

2. 未經使用但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設備。

3. 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且部件有明顯損耗的設備。

4. 新舊部件混裝的設備。

5. 經過翻新的設備。

 

二、進口舊機電產品相關規定

· 《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43號第三次修改)

· 《關于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4年第145號公告)

· 《關于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原質檢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2015年第76號)

· 《公布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2018年第106號公告)

 

三、進口舊機電產品要求

· 列入《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產品禁止進口。

· 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管理措施表2的產品需實施境外裝運前檢驗,并取得檢驗證書。

· 其他未列入目錄的舊機電產品可進口,需實施口岸查驗和目的地檢驗。

 

四、通關流程

1. 確認進口貨物的申報名稱和HS編碼,核實是否在禁止進口目錄內。

2. 如在管理措施表2內,需在起運地或中轉地實施裝運前檢驗,取得證書后方可起運。

3. 到港后,憑裝運前檢驗證書向主管海關申報,海關實施到貨檢驗。

 

五、申報所需材料

· 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產品,海關不受理申報。

· 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產品,需提交裝運前檢驗證書和報告。

· 未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產品,提交《進口舊機電產品聲明》。

· 特殊情況下,提交《免<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進口特殊情況聲明》。

 

六、檢驗監管流程

· 口岸查驗:海關核查報檢憑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一致性核查。

· 目的地檢驗: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項目檢驗。

· 對裝運前檢驗發現的不符合項目,海關驗證技術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實施檢驗。

 

七、進口商需建立相關制度

進口商應建立產品進口、銷售和使用記錄制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其他注意事項

· 進口舊成套設備前,確認設備不帶有國家禁止進口的舊壓力容器等。

· 帶有壓縮機的制冷劑不得為氯氟烴物質。

通過遵循上述指南,企業可以確保進口舊機電設備的合規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同時,這也有助于保障國家安全和環境保護,促進健康、可持續的國際貿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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