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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關總署關于優化鐵路快速通關業務模式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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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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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ershida精神,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支持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修改,以下簡稱《艙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海關總署決定優化鐵路快速通關(以下簡稱“快通”)業務模式。

2023年12月8日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78號(海關總署關于優化鐵路快速通關業務模式的公告),在保持監管原則要求基本不變的前提下,進一步擴大快通業務模式的適用范圍和申報主體,優化海關作業流程,進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

 

優化內容一:擴大快通業務適用范圍。

將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5號(海關總署關于實施鐵路進出境快速通關業務模式的公告,以下簡稱“原公告”)中關于暢通向西開放的國際物流大通道,促進中歐班列發展相關表述,優化為將快通業務全面推廣至國際鐵路聯運班列,包括向南開放的中老、中越國際鐵路貨運班列等,促進國際鐵路聯運班列高質量發展。

 

優化內容二:明確快通業務申報主體。

將原公告關于由運營企業開展快通業務的相關表述,優化為開展快通業務的申請人包括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或者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同時,根據《艙單管理辦法》,增加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為到貨信息、載運信息、運抵報告的傳輸主體。

 

優化內容三:明確快通業務申報渠道。

在原有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現鐵路與海關數據總對總傳輸渠道的基礎上,增加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或者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直接填報快通申請的渠道。

 

優化內容四:優化進境快通業務作業流程。

進境快通申請的傳輸時限由原來的原始艙單電子數據入庫后、鐵路列車進境前放寬到理貨報告傳輸前。

在鐵路與海關數據總對總傳輸快通申請的模式下,通過優化作業流程、減少企業快通申請填報數據項的方式,將企業、鐵路部門分批次傳輸快通申請、原始艙單的作業模式優化為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根據企業的快通申請信息,一次性向海關傳輸快通申請及原始艙單數據,業務辦理手續更簡單便捷,降低傳輸數據差錯率。

 

優化內容五:明確快通相關業務海關作業主體。

明確快通模式下,艙單歸并、分票及變更等手續由指運地(啟運地)統一辦理,便利企業就近辦理艙單業務。同時,快通貨物運輸途中因故需破封整理、更換集裝箱等異常情況的,由指運地(啟運地)海關核實同意后,協調途經地海關監管換裝并書面通知進境地(出境地)海關。

 

 

熱點問題解答

問:目前申請快通有幾種方式?

答:兩種。一種是原路徑,由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向鐵路提報運單時,一并開展快通申請,由鐵路部門總對總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一次性向海關傳輸快通艙單及快通申請。另一種是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發起快通申請。

 

問:快通模式下,還需要辦理貨物轉關業務嗎?

答:快通模式下,海關通過對鐵路艙單電子數據進行審核、放行、核銷,實現對鐵路列車所載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監管,無需企業另行申報并辦理轉關手續。境內運輸各節點信息由鐵路與海關通過電子數據交互實現,貨物在邊境口岸站可快速中轉。

 

問:快通模式下,貨物查驗作業在哪兒開展?

答:快通模式下,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在進出境口岸查驗的情況外,出境貨物由啟運地海關負責查驗放行,進境貨物由指運地海關負責查驗放行。

 

問:快通模式下,是否允許報關單提前申報?

答:本次優化,鐵路部門將向海關傳輸的預配艙單與到貨狀態解綁,出境快通申報由集裝箱進站后(即到貨)調整為國聯運單提報后,支持報關單提前申報。

進境快通申請由“鐵路列車進境前”調整為“理貨報告傳輸前”,支持提前申報,快通申請時限延長、節點更加靈活。



轉載請注明來源“海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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