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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進口清關報關:澳洲進口的申報授權

更新時間
2024-11-24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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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進口澳洲的貨物, 持牌報關行會對其進行進口申報,但是:

· 報關行是否需要授權書才能對貨物進行申報?

· 什么情況下不需要授權書也能申報?

· 沒有有簽署授權書的申報是否違法?

 

這些問題,是眾多進口商、貨主在進口之前,有必要了解清楚的一步,這也為保護報關行和進口商雙方的權益穩下基盾。 

 

 

依法申報法規

澳洲邊防海關(ABF)2013年64號通知取代了2007年56號通知,其對進口到澳大利亞的貨物, 施行貨物代理權立法要求:

· 只有貨物所有人或持有牌照的報關行,才能對貨物進口報關

· 盡管未獲得貨主的書面授權,持牌報關行也能處理進口報關事項,且不屬于違法行為

· 貨運代理和其他本身不是持牌報關行的企業,不應將其業務性質描述為報關行

 

 

非法申報處罰

如果不是貨物所有人或持牌報關行的人提交報關單事宜, 則會構成犯罪(1個罰款單位=110澳幣):

· 自然人Zui高可處以 30 個罰款單位

· 法人團體可處以 150 個罰款單位

條例解讀:其構成犯罪的行為,通常指盜用進口商或報關公司名字來進行申報的情況

 

 

申報授權條件

1901年海關法令規定,只有貨主或獲得海關首席執行官(CEO)許可的報關行,才能提交進口貨物的報關單。該法第 180 條明確規定,海關經紀人是指持有有效經紀人執照的人。

這些要求不適用于根據該法第 71AAAF 條進行出口報關或低于1000澳幣清關 (SAC) 申報。

條例解讀:該規定說明針對低于1000澳幣的的非正式報關和出口申報, 非持牌報關員也可以進行申報操作。

 

 

申報授權方式

由于管理貨物進口到澳大利亞的法律的復雜性、以及可能引起提交錯誤分類條目的潛在情況發生,大多數貨主、進口商都應該通過“明性”或“顯性”的授權方式, 選擇持牌報關行協助處理申報事宜。

條例解讀:

· 明性:指進口商、貨主的報關授權書

· 顯性:指進口商、貨主的口頭說明

 

 

申報 - 貨主和代理人

第181 條:貨主通常以書面形式授權有執照的報關行,為他們做進口報關,遵守該法的要求。

第183 條:如果某人自稱是進口商的貨物代理人,則該人被視為貨主,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代理人需要對貨物的相關稅款負責。

ACBPS 要求:

· 貨主代理人可以出示貨主的書面授權證明,證明自己被授權為擔任代理人

· 如果貨主代理人不能出示書面授權,海關官員可能會拒絕承認他們的授權,從而導致貨物的延遲放行

· 對于沒有提供書面授權的代理人,此條款不會做任何處罰

條例解讀:持牌報關行未經貨物所有者的書面授權, 可以處理進口報關事宜,且并不違法 ,因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是貨主和為其提供清關服務的代理之間的服務合作關系。

但為了同時保護報關行、代理人、貨主的自身利益, 簽署書面授權,是Zui安全的協作方式。

 

 

申報 - 貨運代理

ACBPS 認為:能描述為報關行或者聲稱提供海關報關服務的公司,必須是持有報關執照的公司或者持有執照的個體經營者。

所以, 貨運代理和其他本身不是持牌報關行的企業,如果有報關業務的需求,可以安排有執照的經紀人為其客戶提供報關服務 。

需要注意的是, 盡管這類企業可以安排或組織有獨立許可的報關行提供報關服務,但是他們不應將自己的業務描述為“可提供報關服務”, 或使用類似的術語來表明他們的申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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