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出口知識:制單結匯
| 更新時間 2024-11-24 08:08: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0755-25108873 聯系手機 18807550903 聯系人 詹先生 立即詢價 |
1、制單
制單過程中必須遵循的一個原則是“單證一致”,即結匯單據上所表述的內容要與信用證上所要求的內容完全一致。
用于結匯的主要單據有以下幾種。
1)匯票
跟單信用證項下的匯票繕制必須嚴格按信用證上的要求辦理。為了防止丟失,一般匯票都有兩張正本,即first exchange和second exchange,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兩張正本匯票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先到先付,后到無效。
2)商業發票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開立的發貨價目清單,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發票全面反映了合同的內容。
3)運輸單據
運輸單據因不同貿易方式而異,有海運提單、海運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及多式聯運單據等。
4)保險單
保險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憑證,是被保險人索賠、保險人理賠的依據。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銀行或進口商收款時,提交符合銷售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保險單據是必不可少的義務。
5)原產地證書
原產地證書用以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是進口國海關計征稅率的依據。我國出口商品所使用的產地證主要有以下兩種。
01、普惠制產地證(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凡是向給惠國出口受惠商品,均須提供普惠制產地證,才能享受關稅減免的優惠,所以不管來證是否要求提供這種產地證,我方出口商均應主動提交。
02、普通產地證。它用以證明貨物的生產國別,進口國海關憑以核定應征收的稅率。在我國,普通產地證可由出口商自行簽發,或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或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
6)檢驗證書
國際貿易中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的種類很多,分別用以證明貨物的品質、數量、重量和衛生條件等方面的情況。檢驗證書一般由的檢驗機構出具,也可根據不同情況,由出口企業或生產企業自行出具。
7)包裝單據
包裝單據(packing document)是指一切記載或描述商品包裝種類和規格情況的單據,是商業發票的補充說明,主要有裝箱單(packing list)、重量單(weight list)、尺碼單(measurement list)。
8)其他單證
其他單證按不同交易情況,由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常見的有:寄單證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ispatch of documents)、寄樣證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i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郵局收據(post receipt)、快速收據(courier receipt)、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ce)以及有關運輸和費用方面的證明。
2、審單
(1)信用證結算審單準則
1)按照UCP 600的規定審單。UCP 600是確保在世界范圍內將信用證作為可靠支付手段的準則,已被大多數的國家與地區接受和使用。
2)按照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條款審單。信用證是根據買賣雙方的貿易合同而開立的,它一旦為各有關當事人所接受,即成為各有關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契約性文件。
3)按照銀行的經營思想、操作規程審單。國際貿易結算作為銀行經營的一項重要業務,在操作過程中,必須按照銀行的有關操作規程行事。
4)按照普遍聯系的觀點,結合上下文內容審單。信用證是一個與商務合同分離的獨立文件,其內容是完整的、互為聯系的。
5)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審單。所謂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審單員應根據自己所掌握的國際貿易結算知識,對各種單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斷。
6)按照單據的商業功能和結算功能相統一的原則審單。單據的商業功能在商品流轉及商品買賣過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結算功能是次要的,審單時應著重考慮其商業功能。
(2)單證審核指南
單證的審核是對已經繕制、備妥的單據對照信用證(在信用證付款情況下)或合同(非信用證付款方式)的有關內容進行單單、單證的及時檢查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更正,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單證審核的基本要求是“單單一致、單證一致”。
(3)單證審核的基本方法
1)縱向審核法。它是指以信用證或合同(在非信用證付款條件下)為基礎對規定的各項單據進行一一審核,要求有關單據的內容嚴格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做到“單證一致”。
2)橫向審核法。它是指在縱向審核的基礎上,以商業發票為中心審核其他規定的單據,使有關的內容相互一致,做到“單單一致”。
(4)單證審核的重點
1)綜合審核。
檢查規定的單證以及所需單證的份數是否齊全;檢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稱和類型是否符合要求;有些單證是否按規定進行了認證;單證之間的貨物描述、數量、金額、重量、體積、運輸標志等是否一致;單證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1)分類審核。
嚴格對匯票、商業發票、保險單據、運輸單據、裝箱單、重量單、產地證書、商檢證書等進行審核。需要注意的是,均須先與信用證的條款進行核對,再與其他有關單據核對,求得“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3)常見差錯。
匯票大、小寫金額打錯;匯票的付款人名稱、地址打錯;發票的抬頭人打錯;有關單據如匯票、發票、保險單等的幣制名稱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5)有問題單據的具體處理
對有問題的單據必須進行及時更正和修正,否則,將影響安全收匯。在規定的有效期和交單期內,將有問題的單據全部改妥。
3、交單
交單是指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銀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根據信用證條款的不同付匯方式,由銀行辦理結匯。
交單應注意三點:其一是單據的種類和份數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其二是單據內容正確,包括所用文字與信用證一致,其三是交單時間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內。
4、結匯
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經銀行審核無誤后,銀行按照信用證規定的付匯條件,將外匯結付給出口企業。
出口銀行在這兩種結匯方式下并不能取得議付行資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1)付款信用證
付款信用證通常不用匯票,在業務里使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證中,國外開證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為付款行,受益人徑直向付款行交單。
(2)承兌信用證
承兌信用證的受益人開出遠期匯票,通過國內代收行向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提示,經其承兌后交單。已得到銀行承兌的匯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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