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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出口:報關單中的【貿易國】如何填制?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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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國別(地區)”指標是指與國內企業(即賣方Seller) 簽訂貿易合同(Sale Contract/PO) 的外方客戶(即買方Buyer) 所屬國別(地區),未發生(實質性) 商業性交易的指擁有貨物所有權的外方所屬國別 (地區)。
發生商業性交易,在履行貿易合同過程中,貨物所有權轉移是其中的根本內容。也就是說,貿易國的填報是與貨物所有權的轉變(貨物易主)有關,一般與貨物流向無關。貿易國(地區)欄目填報對外貿易中與境內企業簽訂貿易合同的外方,對于出口,即貿易合同上的買方(Buyer)所屬的國家(地區)。
簡單來說,發生買賣關系的出口貨物報關,貿易國(地區)應該填報簽合同的Buyer所在國(地區)。
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貿易國(地區)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的國家(地區)。未發生商業性交易(沒有貿易合同)的情形,比如免費的貨樣廣告品或贈品,發往美國的一個潛在客戶,貨物所有權轉移給美國客戶,則填寫“美國”。
報關單填制規范中規定“貿易國(地區)”:
①發生商業性交易的進口填報購自國(地區),出口填報售予國(地區);
②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的國家(地區)。
這兩條規定可以歸結為一句話:不論有無交易發生,按貨物所有權轉變(易主)當事的外方來確定貿易國(地區)。

總結起來:
第一,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就填貿易合同上的買方Buyer所屬國別(地區) :
第二,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沒有貿易合同) ,比如貨樣廣告品、贈送貨物,則填寫擁有貨物所有權的外方所屬國別(地區)。
新版報關單新增的“貿易國別(地區)”指標與原報關單“貿易國別(起/運抵地)” 指標含義不同,原“貿易國別(即啟運地/運抵地)”實際為“啟運國 (地區) /運抵國 (地區) ” 指標。
啟運國 (地區) 不一定等于貿易合同上賣方所屬國別 (地區) :
運抵國(地區) 不一定等于貿易合同上買方的所屬國別 (地區)
因為在實際中,貿易合同上的Buyer所屬“國別(地區)” 與貨物的“運抵國(地區)”經常會不一致。比如大陸賣家和香港的貿易商簽了貿易合同,但是香港的貿易商要求把貨物發到阿聯酋,此時“貿易國別(地區)”就是香港,而“運抵國(地區) ”則是阿聯酋。
新版報關單之所以增加這個必填項
第一,為了順應貿易國(地區) 經常與實際運抵國 (地區) 不一致這個商業實踐發展的需要;
第二,為了如實體現國外買方 (包括港澳臺地區的) 與中國境內開展貿易的具體國別(地區)。
第三,新增的“貿易國別(地區)”指標填報比較簡單,只需要根據貿易合同判斷即可,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則填報擁有貨物所有權的外方即可,擺脫了物流環節的影響。


關于【貿易國】xingzhengchufa案例
案例一
貨主于2017年10月30日委托報關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貨物1票,報關單號為****,成交方式為CIF,消費使用單位為****,貿易國為荷蘭,其中:G1項為鈾頭機架2套,申報總價為137075.2歐元;G2項為閥臺組件1套,申報總價為503570.4歐元;G3項為液壓缸12臺,申報總價為315993.6歐元。
經當事人自查發現,上述貨物實際消費使用單位為*******,實際貿易國為德國,實際貨物價格為:G1項實際總價為171344歐元;G2項實際總價為629463歐元;G3項實際總價為394992歐元。
經海關核定,上述貨物的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1870649.2元,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490770.38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復印件、《上海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復印件、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稅款計核證明書、當事人的情況說明、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為證。
對貨主價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科處罰款人民幣13000元。
對貨主消費使用單位、貿易國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不予xingzhengchufa。
對報關公司未經合理審查導致價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科處罰款人民幣13000元。
對報關公司未經合理審查導致消費使用單位、貿易國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不予xingzhengchufa。

案例二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間,****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報關服務有限公司持****08493等5票報關單以一般貿易方式向灣仔海關申報進口達瑪樹脂等貨物。****達公司作為進口貨物收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公司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同時****公司也存在工作疏忽的情形,導致上述5票報關單貿易國均申報為印度尼西亞,實際應為新加坡,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
  經查,***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因進口“剝線鉗”等貨物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被灣仔海關以拱灣關違罰字****《xingzhengchufa決定書》予以xingzhengchufa。
  以上行為有查問筆錄、報關資料、公司情況說明、xingzhengchufa決定書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認定上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
  1、科處當事人****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1000元;
  2、科處當事人*****報關服務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案例三
2022年4月13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膨脹石墨19500千克,申報商 品編號3824999940(需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申報C&F總價29250美元,申報貿易 國、運抵國為韓國,報關單號****。經查,實際貨物出口卸貨地代碼為 USCLE,系美國港口,與報關單申報目的地、兩用物項許可證允許運往的國家不一致。另經查 ,當事人已補辦《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以上行為有(1)出口報關單據;(2)查驗作業單;(3)當事人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 出口許可證》;(4)查問筆錄;(5)相關情況說明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
罰款人民幣5萬元。

案例四
當事人單位自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間以一般貿易方式通過大連大窯灣口岸出口粘膠纖維單紗,報關單號等29票出口報關單中,有24票填報貿易國為中國、5票貿易國為韓國,但審核其提供的貿易合同、發票發現,分別為被稽查人與印度公司、香港公司簽訂的貿易合同,存在貿易國別申報錯誤涉嫌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上行為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情況說明、報關單及隨附單據復印件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4〕0420號)第十五條(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1、科處罰款人民幣0.8萬元整。

案例五
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間,當事人代理****智能化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30票塑料積木玩具及其零件,申報的貿易國(地區)為加拿大、瑞典。經查,上述30票貨物的實際貿易國(地區)為中國香港,與申報不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
以上行為有查問筆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報關單證、合同、發票、貨物清單、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為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十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案例六
2019年11月20日當事人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關申報出口一票,其中第一、二、五項貨物申報品名均為中板,申報商品編碼均為8421999090(出口退稅率1396),申報總價分別為334029歐元、162420歐元、86000歐元;第三項貨物申報品名為尾板,申報商品編碼為8421999090(出口退稅率13%),總價為19980歐元;第四項貨物申報品名為廂式板,申報商品編碼為8421999090(出口退稅率13%),總價為115000歐元;申報貿易國、運抵國為韓國,指運港為釜山。經企業自查發現,原申報1-5項貨物實際總價為3340.29歐元、1624.20歐元、199.80歐元、1150歐元、8600歐元,實際貿易國、運抵國為意大利,指運港為斯佩齊亞。當事人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以及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
以上行為有***號報關單及隨附單據、查問筆錄、當事人陳述等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xingzhengchufa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十七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
科處罰款人民幣0.2萬元整。
來源:阿拉關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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