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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干貨:認識進出口貨物的退稅和補稅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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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稅
1、什么是進出口貨物的退稅?
退稅是指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后,由海關按章退還誤征、溢征和其他應退還的進出口環節已征收入庫的款項的行為。


2、進出口貨物的退稅范圍有哪些?
1.因海關誤征,納稅義務人多繳納稅款的。
2.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3.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4.已繳納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5.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裝并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的,對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可以退稅。
6.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格不符原因,或者發生以上第(五)項以外的貨物短少的情形,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相應貨款的,對賠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可以退稅。
7.已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按規定可以先征后返的。


3、如何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的退稅?
1.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2.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納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應退利息按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率計算,計算應退利息的期限從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以收款銀行辦理收款業務的時間為準)起至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止。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還稅款及利息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退稅申請書》
原稅款繳款書和可以證明應予退稅的材料

3.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退稅申請書》
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4.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退稅申請書》
原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和稅務機關重新征收國內環jieshui的證明

5.已繳納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退稅申請書》
原出口報關單和稅款繳款書

6.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裝并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退稅申請書》
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書
已經退款或者賠款的證明文件

7.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格不符等原因發生貨物短少的情形,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賠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退稅申請書》
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已經賠償貨款的證明文件


案例
/
情況:某進出口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進口一批貨物,于2020年10月15日繳納應繳稅款。1個月后,發現實際進口貨物與當初簽訂合同的貨物規格不符,原狀退貨復運出境。此時可以申請退還所繳納稅款。
分析:按照“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痹摴究梢陨暾埻诉€稅款。
該進出口公司應向海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稅申請書》
2.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3.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4.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二、補稅
1、什么是進出口貨物的補稅?
補稅是指納稅人短繳或漏繳的稅款,由海關照章進行補征的行為。


2、什么情況下進出口貨物需要補稅?
1.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海關發現漏征稅款的,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
2.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
海關除依法追征稅款外,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減稅或者免稅進口的貨物應當補稅時,應當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時完稅價格=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實際已進口的時間(月)/監管年限×12)
上述計算公式中“補稅時實際已進口的時間”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是超過15日的,按照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
4.補征進出口稅收起征點為50元。
5.海關補征或者追征稅款,應當制發《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補征稅款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海關辦理補繳稅款的手續。
6.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稅手續的,海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填發稅款繳款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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