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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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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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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是指海關在進出口商品檢驗中,依法將采信機構的檢驗結果作為合格評定依據的行為。

采信作為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創新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針對部分法定檢驗商品,允許企業自行委托社會檢驗機構實施檢驗,海關依法采信檢驗結果。采信制度實施后,有需求的企業可以在貨物申報前完成檢驗,進一步加快通關時間,促進貿易便利化,同時,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社會檢驗機構力量,合理配置海關監管資源。

一、工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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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于2022年9月20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9號) ,已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采信范圍
海關綜合考慮商品質量安全風險屬性、檢驗機構服務供給水平、貿易便利化需求、國際協議規定等因素,確定采信商品范圍及其具體采信要求,并實施動態調整。

2022年12月1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口服裝采信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20號),公布第一批《實施采信的進口服裝商品編號清單》,可對包括成人服裝、嬰幼兒服裝等產品中266個商品編碼的服裝商品實施采信。2023年5月18日海關總署在guanfangwangzhan上公布了第一批《進口服裝檢驗采信機構目錄》,共66家檢驗檢測機構納入目錄清單。

2023年3月15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1號),公布對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進口的水泥(HS編碼2523290000),可以委托采信機構實施檢驗,海關依照《采信辦法》對采信機構的檢驗結果實施采信。


三、政策解讀
1、采信商品均為法定檢驗商品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海關“在進出商品檢驗中”實施采信。采信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檢驗商品,還包含依法實施目錄外監督抽查的進出口商品,具體商品范圍和適用領域,由海關總署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公布并動態調整。

2、海關如何確定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商品、項目?在哪里可以查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海關總署根據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確定實施采信商品范圍及采信要求,并實施動態調整。海關將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綜合考慮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特點、貿易便利化需求、海關監管能力、檢驗機構服務供給水平等多種維度,審慎確定采信商品及采信項目。進出口企業、檢驗機構、社會公眾可通過海關總署網站查詢相關公告,了解實施采信的進出口商品范圍及具體采信項目。

3、什么是采信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采信機構是指“具備海關要求的資質和能力,被海關總署列入采信機構目錄的檢驗機構”。采信機構按照海關總署的相關要求開展檢驗檢測活動,其檢驗檢測結果可被海關采信作為合格評定的依據。

4、如何成為采信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采信機構是指“具備海關要求的資質和能力,被海關總署列入采信機構目錄的檢驗機構”。《采信管理辦法》施行以后,海關總署將以公告形式發布實施采信的商品范圍及其具體采信要求,每一種采信商品將對應建立一個采信機構目錄。符合《采信管理辦法》第七條有關規定和具體采信要求的檢驗機構,可以向總署申請加入該采信商品的采信機構目錄。

5、申請列入采信機構目錄應如何提交申請?
國內外檢驗機構申請列入采信機構的,應通過總署網站單一窗口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系統”提交申請。2022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施行后,該系統已同步上線。檢驗機構可以根據總署公布的采信商品,有針對性地提交相應商品的采信機構申請材料。

6、檢驗機構應“具備相關采信商品的檢驗能力”,是否意味著檢驗機構需具備采信商品的所有檢驗檢測項目的檢驗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第七條相關規定,海關總署確定采信商品范圍及其采信要求,檢驗機構可對應一項或多項采信商品及其采信要求申請列入采信機構目錄。因此,“具備相關采信商品的檢驗能力”是指具備對應采信商品及其采信要求所明確的所有檢驗檢測項目的檢驗檢測能力。

7、檢驗機構申請列入采信機構目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檢驗機構申請列入采信機構目錄的,應當通過采信管理系統向海關總署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表;
(2)檢驗機構法人信息和投資方信息;
(3)相關資質認定或者認可證書及隨附證明材料;
(4)技術能力范圍聲明,包括相關資質的檢驗范圍、采用的檢驗方法及檢驗標準;
(5)從事檢驗活動的獨立性聲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6)近三年在國內外無與檢驗相關違法記錄的聲明;
(7)商品檢驗報告的簽發人名單。
(有關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隨附中文譯本。)

8、檢驗機構應提供何種證明材料證明其具備獨立檢驗活動的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相關規定,檢驗機構申請列入采信機構目錄,應提供“從事檢驗活動的獨立性聲明及相關證明材料”。聲明應明確檢驗機構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及海關總署相關規定,獨立、公正、客觀開展檢驗活動。證明材料應充分說明檢驗機構在內部質量管理體系中如何建立并嚴格執行了維持公正獨立性的管理要求。體現獨立性的證據包括:檢驗機構為了保證其檢驗過程及結果免受來自利益相關方或其他有關當事人的不當影響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的內部制度、工作機制、操作指南等。

9、采信要求中規定的檢驗方法是否于中國強制性標準及測試方法?國外機構是否可采用被ILAC-MRA簽約認可機構認可的等同強制性標準的測試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海關總署確定并發布實施采信商品范圍及其具體采信要求,采信要求包括適用的技術規范和檢測方法。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限于海關總署發布的采信要求確定的技術規范、檢驗方法及其相關事項。國外機構應采用采信要求中確定的技術規范和檢測方法。

10、如果一家境內機構作為其集團全球網點的一部分,包含在集團總部所獲得的ISO/IEC 17020認可范圍之內,沒有再次申請CNASISO/IEC 17020認可,是否可以申請成為采信機構?
根據《采信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要求,境內注冊的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等國內相應資質認定,或者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實施的ISO/IEC 17025或者ISO/IEC 17020認可。因此,對于一家中國境內注冊、屬于獨立法人的檢驗機構,應當滿足上述要求后,再申請采信機構。
來源:成都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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