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單“品牌類型”的常見申報問題解答
| 更新時間 2024-11-25 08:08: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0755-25108873 聯系手機 18807550903 聯系人 詹先生 立即詢價 |
詳細介紹
1、為什么要增加申報品牌類型?
答:外貿品牌建設是推進貿易強國、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的戰略舉措。自2015年起,海關總署和商務部已著手研究品牌分類,廣泛開展調研,不斷優化實施方案。經過近3年的努力,“品牌類型”作為報關必填項目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啟動。在報關單(含備案清單,下同)上增加品牌類型,能夠便于海關建立健全品牌統計制度,及時收集進出口商品的品牌信息,編制相應的海關統計資料,政府有關部門能夠全面、詳細地了解進出口商品的品牌情況,準確研判外貿形勢,找準品牌政策著力點,引導地方政府和企業加強品牌建設工作。行業協會、企業也能夠通過各類品牌進出口信息找差距、補短板,加快培育新的競爭優勢和增長動能,積極適應新時代要求。
2、品牌類型有哪些選項?有什么申報要求?
答:品牌類型包括5個選項,分別是“無品牌”(代碼0)、“境內自主品牌”(代碼1)、“境內收購品牌”(代碼2)、“境外品牌(貼牌生產)” (代碼3)、“境外品牌(其他)” (代碼4)。
填寫說明
“無品牌”用于不包含品牌信息的進出境貨物;
“境內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內企業自主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
“境內收購品牌”是指境內企業收購的原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貼牌生產)”僅用于在境內生產的、出口時按生產合同約定使用境外品牌的貨物;
“境外品牌(其他)”用于除貼牌生產外所有使用境外品牌的進出境貨物。
/
申報時,應按照貨物的實際品牌類型對應的數字代碼申報。
3、此次增加的品牌類型,與規范申報要素中的“品牌”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品牌類型”和“品牌”雖然都填在報關單的“規格型號”欄目下,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指標。其中,“品牌類型”為所有商品的必填項目,只能按照5個選項對應的數字代碼申報,反映的是品牌的大類屬性,主要用于編制品牌進出口統計資料,為準確研判外貿形勢、找準品牌建設的著力點提供數據支持;而規范申報目錄中的“品牌”要素僅適用于部分商品,申報時必須申報具體的品牌名稱,反映的是進出口商品實際所采用的品牌信息,主要用于海關估價和知識產權保護。
注意:不論是“品牌類型”還是“品牌”,都必須根據進出口商品的實際情況,如實申報。
4、除報關單外,進出境備案清單也需要申報品牌類型么?
答:是的。海關各類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之間往來的貨物在申報備案清單時,即不論一線申報還是二線申報,都需要如實申報貨物的品牌類型。
5、港澳臺品牌屬于境內品牌還是境外品牌?
答:香港、澳門和臺灣是我國領土的一部分,但屬于單獨關稅區,是“國境內、關境外”,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因此,港澳臺品牌屬于境外品牌。
6、境內自主品牌是否必須在海關進行知識產權備案?
答:可以在海關總署進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品牌類型范圍更廣,包括但不限于在海關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備案的商標。
7、申報時如何區別境內品牌和境外品牌?
答:境內品牌和境外品牌按持有品牌的企業所在地劃分,與品牌的研發地或使用地點無關。所有權屬于境外企業的品牌,按境外品牌申報,反之按境內品牌申報。
8、貼牌生產時,是否只有在獲得境外品牌持有人授權書的情況下,才能申報境外品牌?
答:有時,品牌使用許可并不采用授權書等單獨法律文本的形式,而是在加工合同中用合同條款表述。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符合合同約定,出口商品使用境外品牌的,即可申報為境外品牌(貼牌生產)。
9、同一件商品上出現多個品牌標識時,如何申報?
答:這時需要仔細區別品牌標識是商品的品牌信息還是廣告等logo標識,以商品的生產品牌為準申報品牌類型。
例如:國內服裝企業為境外企業生產了一批生產線工人使用的工作服,同時印有境內服裝企業的品牌標識和境外企業的品牌標識。此時境外企業的品牌標識僅起到提示和標識作用,與商品本身的品牌無關,應按照境內服裝企業的品牌申報品牌類型。
10、同一個海關商品編號涉及多個品牌類型的,如何申報?
答:品牌類型的申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在報關單表體中分行申報,確保每個不同的品牌類型都能準確反映出所對應商品的進出口情況。
11、某總部在境外的跨國公司在境內全資設立了分公司,使用總公司品牌生產,出口時申報境內品牌還是境外品牌?
答:按境外品牌申報,因為品牌的持有人為境外總公司。
12、為在境內開展貼牌生產而進口的加工貿易料件的品牌按“境外品牌(貼牌生產)”申報么?
答:品牌類型反映的是貨物生產時的品牌信息,與貨物進出口的目的或用途無關。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應按照料件本身的品牌類型申報,不得申報為“境外品牌(貼牌生產)”。
例如:貼牌生產企業從香港進口了一批料件,印有香港品牌標識,應按“境外品牌(其他)”申報。
13、出境加工貨物的品牌類型如何申報,可否申報為“境外品牌(貼牌生產)”?
答:品牌類型中的“境外品牌(貼牌生產)”僅用于在境內生產且使用境外品牌的出口貨物,不得用于出境加工。出境加工的料件和成品應按照品牌的實際情況申報其他品牌類型。
14、某境內企業為快速打開國際市場,收購了境外品牌,進出口貨物直接使用該境外品牌。如何申報?
答:應按照“境內收購品牌”申報。
例如:吉利收購沃爾沃、聯想收購ibm
15、中外合資企業出口商品,其中一方為品牌持有人,如何申報?
答:視品牌持有人是境內企業還是境外企業而定。如果使用中方投資企業的品牌,則申報為境內品牌;如果使用外方投資企業的品牌,則申報為境外品牌。
16、進口貨物上印有境外品牌,但據了解,該品牌尚未在境外注冊,如何申報?
答:只要品牌的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均按境外品牌申報,不論其品牌是否在境外注冊。
17、某外資企業在境內自主研發了新產品,印有國外品牌標識,出口時如何申報?
答:應按境外品牌申報,不論其產品的研發是在境內還是境外。
18、進出口貨物本身沒有任何品牌或商標標識,在其外包裝上印有企業名稱和商標,如何申報?
答:應從其商標分析對應的品牌類型,如屬于境外商標的,應按境外品牌申報。
19、境外母公司要求境內子公司出口時在商品的外包裝上貼上手寫的品牌型號,如何申報?
答:盡管是手寫信息,也能夠識別品牌類型,應按品牌持有人是境內還是境外區別填報。
20、成套貨物、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成套散件或未組裝件進出口時,如果組件中有的是境外品牌,有的是境內品牌,有的無品牌,如何申報?
答:應按照《商品編碼與名稱協調制度》歸類總規則確定商品稅則號列,再根據稅則號列對應商品的品牌類型如實申報。
轉自 12360海關熱線
1、為什么要增加申報品牌類型?
答:外貿品牌建設是推進貿易強國、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的戰略舉措。自2015年起,海關總署和商務部已著手研究品牌分類,廣泛開展調研,不斷優化實施方案。經過近3年的努力,“品牌類型”作為報關必填項目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啟動。在報關單(含備案清單,下同)上增加品牌類型,能夠便于海關建立健全品牌統計制度,及時收集進出口商品的品牌信息,編制相應的海關統計資料,政府有關部門能夠全面、詳細地了解進出口商品的品牌情況,準確研判外貿形勢,找準品牌政策著力點,引導地方政府和企業加強品牌建設工作。行業協會、企業也能夠通過各類品牌進出口信息找差距、補短板,加快培育新的競爭優勢和增長動能,積極適應新時代要求。
2、品牌類型有哪些選項?有什么申報要求?
答:品牌類型包括5個選項,分別是“無品牌”(代碼0)、“境內自主品牌”(代碼1)、“境內收購品牌”(代碼2)、“境外品牌(貼牌生產)” (代碼3)、“境外品牌(其他)” (代碼4)。
填寫說明
“無品牌”用于不包含品牌信息的進出境貨物;
“境內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內企業自主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
“境內收購品牌”是指境內企業收購的原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貼牌生產)”僅用于在境內生產的、出口時按生產合同約定使用境外品牌的貨物;
“境外品牌(其他)”用于除貼牌生產外所有使用境外品牌的進出境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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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應按照貨物的實際品牌類型對應的數字代碼申報。
3、此次增加的品牌類型,與規范申報要素中的“品牌”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品牌類型”和“品牌”雖然都填在報關單的“規格型號”欄目下,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指標。其中,“品牌類型”為所有商品的必填項目,只能按照5個選項對應的數字代碼申報,反映的是品牌的大類屬性,主要用于編制品牌進出口統計資料,為準確研判外貿形勢、找準品牌建設的著力點提供數據支持;而規范申報目錄中的“品牌”要素僅適用于部分商品,申報時必須申報具體的品牌名稱,反映的是進出口商品實際所采用的品牌信息,主要用于海關估價和知識產權保護。
注意:不論是“品牌類型”還是“品牌”,都必須根據進出口商品的實際情況,如實申報。
4、除報關單外,進出境備案清單也需要申報品牌類型么?
答:是的。海關各類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之間往來的貨物在申報備案清單時,即不論一線申報還是二線申報,都需要如實申報貨物的品牌類型。
5、港澳臺品牌屬于境內品牌還是境外品牌?
答:香港、澳門和臺灣是我國領土的一部分,但屬于單獨關稅區,是“國境內、關境外”,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因此,港澳臺品牌屬于境外品牌。
6、境內自主品牌是否必須在海關進行知識產權備案?
答:可以在海關總署進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品牌類型范圍更廣,包括但不限于在海關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備案的商標。
7、申報時如何區別境內品牌和境外品牌?
答:境內品牌和境外品牌按持有品牌的企業所在地劃分,與品牌的研發地或使用地點無關。所有權屬于境外企業的品牌,按境外品牌申報,反之按境內品牌申報。
8、貼牌生產時,是否只有在獲得境外品牌持有人授權書的情況下,才能申報境外品牌?
答:有時,品牌使用許可并不采用授權書等單獨法律文本的形式,而是在加工合同中用合同條款表述。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符合合同約定,出口商品使用境外品牌的,即可申報為境外品牌(貼牌生產)。
9、同一件商品上出現多個品牌標識時,如何申報?
答:這時需要仔細區別品牌標識是商品的品牌信息還是廣告等logo標識,以商品的生產品牌為準申報品牌類型。
例如:國內服裝企業為境外企業生產了一批生產線工人使用的工作服,同時印有境內服裝企業的品牌標識和境外企業的品牌標識。此時境外企業的品牌標識僅起到提示和標識作用,與商品本身的品牌無關,應按照境內服裝企業的品牌申報品牌類型。
10、同一個海關商品編號涉及多個品牌類型的,如何申報?
答:品牌類型的申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在報關單表體中分行申報,確保每個不同的品牌類型都能準確反映出所對應商品的進出口情況。
11、某總部在境外的跨國公司在境內全資設立了分公司,使用總公司品牌生產,出口時申報境內品牌還是境外品牌?
答:按境外品牌申報,因為品牌的持有人為境外總公司。
12、為在境內開展貼牌生產而進口的加工貿易料件的品牌按“境外品牌(貼牌生產)”申報么?
答:品牌類型反映的是貨物生產時的品牌信息,與貨物進出口的目的或用途無關。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應按照料件本身的品牌類型申報,不得申報為“境外品牌(貼牌生產)”。
例如:貼牌生產企業從香港進口了一批料件,印有香港品牌標識,應按“境外品牌(其他)”申報。
13、出境加工貨物的品牌類型如何申報,可否申報為“境外品牌(貼牌生產)”?
答:品牌類型中的“境外品牌(貼牌生產)”僅用于在境內生產且使用境外品牌的出口貨物,不得用于出境加工。出境加工的料件和成品應按照品牌的實際情況申報其他品牌類型。
14、某境內企業為快速打開國際市場,收購了境外品牌,進出口貨物直接使用該境外品牌。如何申報?
答:應按照“境內收購品牌”申報。
例如:吉利收購沃爾沃、聯想收購ibm
15、中外合資企業出口商品,其中一方為品牌持有人,如何申報?
答:視品牌持有人是境內企業還是境外企業而定。如果使用中方投資企業的品牌,則申報為境內品牌;如果使用外方投資企業的品牌,則申報為境外品牌。
16、進口貨物上印有境外品牌,但據了解,該品牌尚未在境外注冊,如何申報?
答:只要品牌的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均按境外品牌申報,不論其品牌是否在境外注冊。
17、某外資企業在境內自主研發了新產品,印有國外品牌標識,出口時如何申報?
答:應按境外品牌申報,不論其產品的研發是在境內還是境外。
18、進出口貨物本身沒有任何品牌或商標標識,在其外包裝上印有企業名稱和商標,如何申報?
答:應從其商標分析對應的品牌類型,如屬于境外商標的,應按境外品牌申報。
19、境外母公司要求境內子公司出口時在商品的外包裝上貼上手寫的品牌型號,如何申報?
答:盡管是手寫信息,也能夠識別品牌類型,應按品牌持有人是境內還是境外區別填報。
20、成套貨物、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成套散件或未組裝件進出口時,如果組件中有的是境外品牌,有的是境內品牌,有的無品牌,如何申報?
答:應按照《商品編碼與名稱協調制度》歸類總規則確定商品稅則號列,再根據稅則號列對應商品的品牌類型如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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