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出口以EXW成交方式辦理出口退稅的注意事項
| 更新時間 2024-11-25 08:08: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0755-25108873 聯系手機 18807550903 聯系人 詹先生 立即詢價 |
近年來,在我國外貿實務中,出現了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貨物的現象,而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一、什么是EXW成交方式?
EXW是國際貿易術語之一:ExWorks(ex factory,ex mill,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的簡稱,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也就是說,采用EXW成交方式出口貨物,賣方是不需承擔報關責任。若賣方需承擔報關責任,那這種成交方式就不是EXW了,而是FCA。FCA(free carrier)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
二、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前需特別注意的事項
由于EXW成交方式的特殊性,報關出口業務通常不是由賣方完成,稍有不慎,賣方就有可能無法取得出口退稅必備的信息資料。在此提醒賣方,若要將以EXW成交方式出口的貨物辦理出口退稅,除了要與以其他成交方式出口的貨物一樣,及時取得符合規定的購貨發票、及時按規定收匯、及時按規定申報出口退稅外,需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買賣雙方約定由賣方協助報關,以賣方的名義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即以賣方作為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發貨人”,確保貨物出口后賣方可以獲取相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
2.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應向賣方及時提供出口貨物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復印件。若買方不愿提供上述貨物單據復印件,則賣方應及時向主管退稅部門說明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殊而未能取得出口貨物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復印件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
3.如果賣方是生產企業,則以工廠交貨價(EXW)為其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而不必拘泥于現行政策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之所以現行政策會如此規定,是因為制定政策時還沒有以EXW價成交方式報關出口的業務,不能機械地理解和執行政策。如果賣方是外貿企業,其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照現行政策“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的規定確定,與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沒有直接關系。
三、不以賣方的名義報關出口貨物的不良后果
如果以EXW成交方式出口貨物,但不以賣方的名義報關出口貨物,賣方就要視同內銷處理,按內銷的稅收政策規定納稅;同時,還會滋生“買單出口”、“配單配票”的土壤,給不法分子騙補騙稅提供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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