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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監管倉庫的相關政策要求及操作(入出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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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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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監管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俗稱“出口倉”,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倉庫。早在1988年,深圳出現了我國第一家出口監管倉庫;截至2020年7月,全國共有出口監管倉庫119家。

圖片

青島海關所屬榮成海關關員在泰廣出口監管倉庫辦理企業業務。圖 / 張斌


出口監管倉庫與保稅倉庫合稱“兩倉”,是保稅物流的基本形態及載體。相對而言,保稅倉庫貨物來源主要是進口(部分通過特殊區域及保稅場所等以保稅流轉方式而來),出庫是面向國內或國外。出口監管倉庫主要存放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還可以存儲為了集拼而進口的貨物,出庫也面向國內或國外。


出口監管倉庫的分類

出口監管倉庫分為出口配送型倉庫和國內結轉型倉庫兩大類。


出口配送型倉庫是指存儲以實際離境為目的的出口貨物的倉庫,即國內貨物先出口至倉庫,再分撥配送至國外。早期廣東省沿海很多出口監管倉庫,利用珠三角地區商貿業發達、臨近中國香港樞紐港優勢,采購鞋類、玩具等商品,在出口監管倉庫內打包、集拼、組柜后,利用中國香港密集國際航線出口至世界各地。 


國內結轉型倉庫是指存儲用于國內結轉的出口貨物的倉庫。通常是加工貿易貨物出口至倉庫,以核銷加工貿易手(賬)冊;再通過進口報關手續回流國內(以一般貿易或加工貿易方式),以滿足加工貿易核銷、多方銷售貨權轉移、轉換貿易方式等多重市場需求。


存儲貨物

出口監管倉庫的主管海關是倉庫庫址所在地海關,同經營企業的注冊地或所在辦公地址無關。

出口監管倉庫可以存入下列貨物:

√一般貿易出口貨物

√加工貿易出口貨物

√從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轉入的出口貨物

√出口配送型倉庫可以存放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

√為改換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包裝而進口的包裝物料

√其他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


出口監管倉庫不得存放以下三類貨物:

x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

x未經批準的國家限制進出境貨物

x海關規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貨物


相關政策及要求

01許可證件

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屬于許可證管理的,貨主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提交許可證件。

02出口關稅

出口貨物若按規定須繳納出口關稅的,貨主應繳納相應稅款。

03退稅

貨物進入出口監管倉庫時不予退稅,只有貨物實際離境后,海關才辦理出口貨物退稅證明手續。貨物流轉涉及出口退稅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但也存在兩個例外:享受“入倉退稅”政策的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庫即可退稅;對國際航行船舶加注稅號為“27101922”燃料油實行退稅,只要是出口監管倉庫即可享受該優惠政策。

04流通性增值服務

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但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在倉庫內進行品質檢驗、分級分類、分揀分裝、加刷嘜碼、刷貼標志、打膜、改換包裝等流通性增值服務。對在出口監管倉庫內開展流通性增值服務所需的國內設備、材料,經主管海關同意后方可運入倉庫,海關對此實行登記管理。

05保稅貨物流轉

出口監管倉庫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保稅貨物流轉,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并經主管海關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具體要求如下:對轉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符合存儲貨物的要求;出口配送型倉庫若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貨物,即為改換貨物包裝而進口的包裝物料,不允許保稅流轉,也不得在國內銷售;涉及出口退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06集中報關

集中報關又被稱作“分送集報”,即經主管海關批準,對入倉批量少、批次頻繁的貨物,可以辦理集中報關手續。每批次貨物入倉時,企業必須向主管海關申請,貨物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需提交相關許可證件。集中報關的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且不得跨年度辦理。

07自行或轉關運輸

在全國通關一體化模式下,企業可以自行運輸有關貨物。對符合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8號要求的,企業可以申請按照轉關運輸業務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08貨物存儲期限

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存儲期限為6個月。貨物存儲期滿前,倉庫經營企業應當通知發貨人辦理貨物出倉手續。對于需要延期的,發貨人應在貨物儲存期滿10日前向海關提交延期申請,海關下庫核查后決定是否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貨物超出規定的存儲期限未申請延期或海關不批準延期申請的,企業應辦理超期貨物的出倉離境、退倉、征稅、銷毀等手續。

09貨物更換

對已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因質量等原因要求更換的貨物,企業申請并提交相關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經主管海關批準后,可以更換貨物。被更換貨物出倉前,更換貨物應當先行入倉,并與原貨物的商品編碼、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和價值相同。

10月報及盤庫

經營企業每月向主管海關報送上月倉庫貨物的進、出、轉、存、退等情況。海關每年會對出口監管倉庫進行一次或多次盤查,核實實際庫存及有無異常經營情況。


典型做法

實踐中,發展較好的出口監管倉庫往往對多個功能及政策交叉、疊加使用,例如,國際配送業務的貨物來源可以是國內或者國外,國內貨物采用集中報關方式入倉,進行分拆、分揀、打托纏膜等增值服務后,出倉分別運往世界各地。筆者歸納了下列典型做法:

1存儲

包括加工貿易及保稅流轉出口貨物等保稅貨物的存儲;一般貿易出口貨物的存儲;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以及為改換貨物包裝而進口的包裝物料的存儲。

2流通性增值服務及國際配送

Zui遲是在21世紀初,沃爾瑪、反斗城等國際知名企業將境外拼箱業務遷移至深圳等地的出口配送型倉庫,疊加入倉退稅優勢,大量采購鞋類、電器、玩具、服裝等,分門別類包裝后,拼裝組柜后出口到歐美超市。

3貿易方式轉換或(及)貨權轉移

按照外商要求,電腦顯示器A企業通過來料加工方式先將產品出口至國內結轉型倉庫給香港公司B后,電腦品牌商C公司再以一般貿易方式從倉庫進口至國內使用,實現貨權轉移及貿易方式轉換,降低了此類“國貨復進口”模式的物流及時間成本。

4提前退還加貿風險擔保金

國內某輪胎加工貿易生產企業,辦理加工貿易手(賬)冊時,交納風險擔保金。企業在生產完畢、將成品輪胎出口至臨近的出口監管倉庫后,申請退還風險擔保金,以減少資金占用,且相比之前全部出口至距離較遠的綜合保稅區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減少了物流及時間成本。同時,外商還從國內不同廠家分別采購剎車片、車轂,在出口監管倉庫內同輪胎拼裝成套后,再銷往世界各地。

5分送集報等多種進出倉方式

貨物進出倉方式靈活,體現在兩點:貨物可以整批進倉、分批出倉,分批進倉、整批出倉,分批進倉、分批出倉等;國內貨物入倉時企業可以申請集中報關方式,貨物先行入庫,在合理時間段內累積至一定總量后再報關,實現報關時間后移,節省成本。

6內銷選擇性征稅

對料件稅率比成品高的加工貿易產品,如果按照加工貿易方式內銷成品,會以料件價值征稅。而企業將成品出口至出口監管倉庫,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成品,則使用成品稅率征稅。

7入倉退稅

通常出口監管倉庫是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后,再辦理退稅手續。在2004年年底,經海關總署及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深圳、廈門符合有關條件(如上年度入倉貨物的實際出倉離境率不低于99%)的個別出口監管倉庫開展“入倉即予退稅”試點,國內貨物進入出口監管倉庫即視同出口,海關在出口貨物入倉結關后、實際離境前,予以辦理出口貨物退稅證明手續。該政策后僅擴大到部分地區的少量出口監管倉庫。

8對國際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實行退稅

自2020年2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在我國沿海港口加注稅號為“27101922”的燃料油,實行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為13%的出口退(免)稅政策。海關對進入出口監管倉庫為國際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貨物報關單,納稅人憑出口貨物報關單等相關材料向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免)稅。該政策發揮了國內煉油廠低硫燃料油供應能力優勢,降低國產燃料油出口成本,改善我國船用燃料油高度依賴進口局面,并使國內低硫燃料油更好地進軍國際市場。


入出倉申報

入倉報關


出口貨物報關

企業先申報進口保稅核注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間貨物”(代碼為1200),運輸方式為“其他運輸”(代碼為9),報關類型是關聯報關,報關單類型是出口報關單。再申報出口報關單,監管方式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如一般貿易、加工貿易等),運輸方式為“監管倉庫”(代碼為1)。報關單結關后,入倉申報成功。出口貨物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或者繳納出口關稅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取得許可證件或者繳納稅款。

進口貨物報關

出口配送型倉庫若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貨物及為改換貨物包裝而進口包裝物料,則:企業先申報進口保稅核注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倉庫貨物”(代碼為1233),運輸方式為實際運輸方式(如水路運輸),報關類型是對應報關,報關單類型是進口報關單。再補錄進口報關單信息,監管方式及運輸方式同進口保稅核注清單,申報后放行結關即可。


出倉報關


出口報關

企業先申報出口保稅核注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倉庫貨物”(代碼是1233),運輸方式為實際運輸方式(如航空運輸),報關類型是對應報關,報關單類型是出口報關單。再補錄出口報關單信息,監管方式及運輸方式同出口保稅核注清單。貨物拼裝出口時,可按照原入倉貨物的實際狀態分別申報,但須在報關單備注欄內注明“拼裝貨物”。

進口報關

企業先申報出口保稅核注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間貨物”(代碼為1200),運輸方式為“其他運輸”(代碼為9),報關類型是關聯報關,報關單類型是進口報關單。再申報進口報關單,監管方式按照實際填寫(如一般貿易、加工貿易等),運輸方式為“監管倉庫”(代碼為1)。


保稅流轉申報

流轉申報的原則是“先報轉入、再報轉出”,企業根據需求可以選擇無須報關單的“非報關”模式,也可以選擇需要報關單的“報關”模式?,F以“非報關”模式為例,轉入企業先申報進口保稅核注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間貨物”(代碼為1200),運輸方式為“其他運輸”(代碼為9),報關標志為非報關,關聯手(賬)冊備案號為轉出企業的賬冊號。進口保稅核注清單申報通過后,轉出企業申報出口保稅核注清單,相關要求同轉入申報基本一致,但關聯手(賬)冊備案號為轉入企業賬冊號。出口保稅核注清單申報后,進出口保稅核注清單將由系統自動比對后予以通過或者退單。


延伸閱讀

企業可以同時經營出口配送型和國內結轉型兩種類型的出口監管倉庫。對在同一倉庫地址不同庫區的、同時經營兩種類型出口監管倉庫的情況,經營企業應對兩類倉庫做物理隔斷,并設置明顯標識。


出口監管倉庫必須專庫專用,不得轉租、轉借給他人經營,不得下設分庫。


政策依據推薦閱讀如下: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2006年實施,2018年修改);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4號(關于對國際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實行出口退稅政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號(關于公布保稅監管場所相關規章所涉及法律文書及清單樣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8號(關于規范轉關運輸業務的公告)。

來源:中國海關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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