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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流程(出口貨物報關流程、報關單據資料、貨物查驗)

更新時間
2024-11-25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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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是履行海關進出境手續的必要環節之一,涉及到的對象包括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和物品、貨物兩大類。

 

由于性質不同,報關的程序也有些差異。今天,為大家詳細介紹進出口報關的流程,包括出口貨物報關流程、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及商業單據、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檢驗檢疫制度、進出口貨物的查驗、進出口貨物的放行。

 

01出口貨物報關流程

訂艙

首先向船公司訂好艙。

 

出口報關所需單證

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之前,備齊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必備單證:清單、發票、合同、核銷單、報關委托書、船公司裝貨單等單證件各一份。

按海關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如通關單、出口許可證等。有出口手冊需提供手冊報關。

 

出口報檢所需單證

應在報關之日前三天備齊所需單證,向檢驗檢疫局申報。提供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托書、廠檢單、紙箱包裝單等證件各一份。

 

如出口貨物到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等外包裝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熱處理的,需提供的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托書。如熏蒸產品是木制品,還需提供廠檢單。做熏蒸或熱處理的產品,應在報關前兩天,將貨物運抵到指定的堆場或港區進行熏蒸(熏蒸時間需24小時)。

 

向海關申報

出口報關正式向海關申報。如出口需繳納稅費的,應及時繳納稅費。

 

貨物查驗

海關現場審單結束。貨物單證放行后,貨主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至海關監管區內進行驗放。如需查驗,報關行應及時與海關聯系,進行貨物查驗,驗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鉛封。不需查驗的應及時進行實貨放行,將裝貨單按截關時間送到港區裝船。

 

貨物出口

待貨物出口,船公司就將出口艙單數據傳送海關,海關接收到數據后報關行待海關數據結關后,及時到海關打印退稅核銷聯。

 

02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商業單據

任何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都必須在向海關遞交已填好的報關單。與此同時,還需提交有關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接受海關審核提交的單證是否一致。海關查驗無誤之后將加蓋印章,作為提取或發運貨物的憑證。

隨報關單同時交驗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有:海運進口提貨單;海運出口裝貨單(需報關單位蓋章);陸、空運運單;貨物的發票(其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需報關單位蓋章等);貨物的裝箱單(其份數與發票相等,需報關單位蓋章)以及根據具體的貨物的特殊單證。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海關認為有必要,報關單位還應交驗貿易合同、定貨卡片、產地證明等。

 

另外,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或免驗的貨物,應在向海關申請并已辦妥手續后,隨報關單交驗有關證明文件。

 

03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出境的法律憑證。進出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進口或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向海關提交的許可證并不是一直固定不變的,國家主管部門隨時會調整發布,所以需要時刻留意。

 

04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總署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為“先報驗,后報關”。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啟用新的印、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制度對原衛檢局、動植物局、商檢局進行“三檢合一”,全面推行“一次報檢、一次取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收費,一次發證放行”的工作規程和“一口對外”的國際通用的新的檢驗檢疫模式。

 

而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進出口檢疫的貨物啟用“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并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包括轉關運輸貨物),海關一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取消原“商檢、動植檢、衛檢”以放行單、證書及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通關的形式。

 

同時,正式啟用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原來以“三檢”名義對外簽發的證書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規定,凡列入《種類表》的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均應在報關前向商品檢驗機構報驗。報關時,對進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收。


對國家規定的其他進出口管制貨物,報關單位也必須向海關提交由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特定的進出口貨物批準單證,由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后再予以放行。

 

05進出口貨物的查驗

查驗是通關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海關查驗可分為3種:徹底查驗、抽查和外型檢驗。海關自查驗受理起,到實施查驗結束,反饋查驗結果不會超過48小時。

海關查驗貨物時有3個要求:

1.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并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工作。

2.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貨物管理人員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3.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關費用,同時按海關規定交納規費。

 

06進出口貨物的放行

當海關接受了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對相關單證資料進行了核查,查驗了實際的貨物,并在納稅義務人繳納稅費之后,在貨運單據上簽印放行。需要注意:沒有經過海關放行的監管貨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提取或發運貨物。

進出口貨物因各種原因需海關特殊處理的,可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海關對擔保的范圍和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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