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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如何繳稅?(進口貨物繳稅流程及稅費計算)

更新時間
2024-11-25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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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進口過程中,稅費是個規避不了的要點,而不同的進口方式,有時候往往讓很多初入行業的朋友摸不著頭腦這次給大家梳理了一些日常清關過程中,與進口稅費相關的咨詢率較高的問題,大家可以收藏起來~~在進口企業交稅方面,事先需要向海關申請對商品進行預歸類、價格預審核和原產地預確定。一旦海關審核通過后,納稅人應按規定向海關提供確立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和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所需資料。海關將對納稅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原產地、價格、成交條件和數量等進行審核。同時,海關有權查閱、復制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結付匯憑證等資料,并可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組織化驗、檢驗,以及對相關企業進行核查。

進口貨物繳稅流程

在實際進口過程中,稅費是個規避不了的要點,而不同的進口方式,有時候往往讓很多初入行業的朋友摸不著頭腦。這次給大家梳理了一些日常清關過程中,與進口稅費相關的咨詢率較高的問題,分享出來,大家可以收藏看看,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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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的稅費是如何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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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進口從價關稅計算公式:

應征關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應征消費稅稅額=[(完稅價格 實征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增值稅=(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增值稅稅率

②進口從量關稅計算公式:

應納關稅稅額=貨物數量*單位關稅稅額

應納消費稅稅額=貨物數量*單位消費稅稅額

應納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增值稅稅率

什么是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成交方式為FOB的情況下,能比CIF少交稅嗎?

完稅價格,是指海關在計征關稅時使用的計稅價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五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也就是說,無論成交方式是什么,Zui終用來計繳進口稅費的基數,始終是:貨物的成交價格 境外運輸費 保險費 雜費,只是不同的成交方式,在報關單上的體現形式會有些不一樣而已。

我的進口貨物并沒有購買過保險,為什么實際征稅的時候會有筆保險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進口貨物的保險費,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如果進口貨物的保險費無法確定或者未實際發生,海關應當按照“貨價加運費”兩者總額的3‰計算保險費,其計算公式如下:保險費=(貨價 運費)×3‰”

海關征稅時用來計算的匯率,是怎么來的?為什么和征稅當日銀行的匯率不一樣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24號令) 第十六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采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另行規定計征匯率,并且對外公布?!?/p>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貨物運抵指運地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經海關批準,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我有批貨物要先進保稅區放著,過一段時間再安排出區,計稅時依照的是哪個稅率?

已申報進境并且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租賃貨物或者已申報進出境并且放行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1. 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2. 保稅倉儲貨物轉入銷售的;

3. 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4. 可以暫不繳納稅款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不復運出境或者進境的;

5. 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我的貨物在實際裝柜的時候多裝了一些,這些多裝的貨物要征稅嗎?

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溢短裝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溢裝數量在合同、發票標明數量3%以內的,或者短裝的,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按照合同、發票標明數量計征稅款。

2. 溢裝數量超過合同、發票標明數量3%的,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按照實際進出口數量計征稅款。

為什么我的進口貨物成交方式為FOB,經保稅區存放后,出區時成交方式變成了CIF?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進口時填報CIF”。

貨物在申報進保稅區時,一線入區的報關單上成交方式按照實際成交方式填報,二線出區申報時,因從保稅區到境內這段區間并未發生實際意義上的進出境,因此成交方式應填報為CIF。

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是指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

1. 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

2. 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職員或者董事的;

3. 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 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 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 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職員或者董事的;

8. 買賣雙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員的。

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系,一方是另一方的代理、經銷或者受讓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規定,也應當視為存在特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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