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9年,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提出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隨后,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公告,宣布全面擴大試點范圍。
二、管理辦法與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署令第256號)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明確了區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相關規定。
三、稅收政策解讀
試點企業稅收優惠
· 暫免進口稅收:試點企業進口的自用設備(機器設備、基建物資、辦公用品)。
· 保稅政策:境外購入貨物、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保稅貨物,以及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或試點企業間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區外銷售給試點企業的其他貨物(如水、蒸汽、電力、燃氣)。
試點企業銷售稅收規定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向境內區外銷售的貨物,向保稅區或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貨物(除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外)。
· 繳納進口稅收:銷售含有保稅貨物的貨物時,按保稅貨物入區狀態繳納,并補繳緩稅利息。
· 保稅:向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
· 出口退(免)稅:離境出口的貨物,向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保稅區除外)或保稅監管場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除外)銷售的貨物,向非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以及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離境出口實行免稅政策。
四、海關監管政策解讀
· 進口自用設備:設備賬冊管理,年度暫免進口稅收,監管年限內按內外銷比例征稅,期滿自動解除監管。
· 保稅貨物:試點企業需設立專用電子賬冊。
· 非保稅貨物:不采用報關單、備案清單方式,企業自行管理,記錄并留存三年。
· 自用設備監管:年度暫免進口稅收,監管年限根據貨物類型而定。
五、典型案例分析
一家綜合保稅區內的電視機、投影儀制造公司通過參與試點,有效緩解了稅負問題,增強了市場競爭力,并簡化了內銷流程。
六、企業優勢與劣勢對比
優勢
· 享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可開票和抵扣。
· 享受離境出口退(免)稅。
· 簡化境內區外貨物出入區手續。
· 有利于吸引企業向區內整合產能。
劣勢
· 需加繳多種稅種。
· 每年補繳監管年限內進口自用設備的稅款。
· 退稅時間延后。
· 內銷貨物含保稅貨物時,需按入區狀態繳納進口稅收及緩稅利息。
七、適宜企業類型
· 料件成品均有進出口,國內采購比例大的企業。
· 貨物內銷比例大,進口自用設備金額不大的企業。
· 保稅料件稅款及緩稅利息低于成品稅款的企業。
八、企業申請資質與管理要求
企業應非失信,依法設置賬簿、報表等,分開管理保稅與非保稅貨物,并向稅務機關及海關申請。
九、注意事項
企業若涉嫌走私、貨物單貨不符、未及時補稅或不符合管理要求,將被要求整改,可能暫停電子賬冊。
結語
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政策為企業提供了發展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充分利用政策優勢,合規經營,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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