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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 2024-05-14 17:34 更新時間: 2024-11-21 08:08

一、監管辦法目的

· 加強監管:提升海關對過境貨物的監督管理。

· 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 促進便利化:推動貿易便利化。

 

二、過境貨物定義

過境貨物:指從境外啟運,通過中國境內陸路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三、過境批準

· 國際條約:與我國有相關條約的,按條約規定過境。

· 其他貨物:需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并備案。

 

四、禁止過境貨物

禁止類別:包括武器、毒品、危險廢物、瀕危物種等。

 

五、海關監管

· 全程監管:過境貨物自進境到出境均受海關監管。

· 禁止未授權處置:未經海關批準,不得進行任何處置。

 

六、運輸工具負責人

批準與備案:需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并海關備案。

 

七、運輸路線

規定路線:按交通運輸部門或海關規定路線運輸。

 

八、指定口岸

高風險貨物:特定貨物需從指定口岸進境。

 

九、申報與許可

· 如實申報:運輸工具負責人需提交運輸申報單。

· 檢疫與許可:動植物等需檢疫,動物還需過境許可證。

 

十、過境條件

審核與檢疫:過境貨物需經海關審核,檢疫合格后方可運輸。

 

十一、單獨運輸

禁止混裝:過境貨物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

 

十二、封志與換裝

· 封志管理:海關可加施封志,禁止擅自開啟。

· 換裝手續:換裝需海關同意。

 

十三、全程提運單

一次性申請:需要換裝的,可一次性申請過境及換裝手續。

 

十四、押運

海關押運:必要時,海關可派員押運。

 

十五、查驗

配合查驗:運輸工具負責人應配合海關查驗。

 

十六、滅失或短少

責任處理:非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滅失或短少,需辦理海關手續。

 

十七、逾期處理

逾期視為進口:超三個月未申報的,按進口貨物處理。

 

十八、出境期限

出境時間限制:過境貨物應六個月內出境,可延期Zui長三個月。

 

十九、統計規定

單項統計:過境貨物不列入貿易統計,海關實施單項統計。

 

二十、weiguichufa

· 警告與罰款: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可警告或罰款。

· 追究責任:違反規定,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解釋權

海關總署: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二十二、施行與廢止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舊辦法廢止:同時廢止1992年38號令及后續修改的相關辦法。

 

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為過境貨物提供了明確的監管框架,確保了貨物的合法、安全過境,同時促進了貿易的便利化。運輸企業及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規定,以免影響貨物流通或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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