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辦法目的
· 加強監管:提升海關對過境貨物的監督管理。
· 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 促進便利化:推動貿易便利化。
二、過境貨物定義
過境貨物:指從境外啟運,通過中國境內陸路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三、過境批準
· 國際條約:與我國有相關條約的,按條約規定過境。
· 其他貨物:需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并備案。
四、禁止過境貨物
禁止類別:包括武器、毒品、危險廢物、瀕危物種等。
五、海關監管
· 全程監管:過境貨物自進境到出境均受海關監管。
· 禁止未授權處置:未經海關批準,不得進行任何處置。
六、運輸工具負責人
批準與備案:需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并海關備案。
七、運輸路線
規定路線:按交通運輸部門或海關規定路線運輸。
八、指定口岸
高風險貨物:特定貨物需從指定口岸進境。
九、申報與許可
· 如實申報:運輸工具負責人需提交運輸申報單。
· 檢疫與許可:動植物等需檢疫,動物還需過境許可證。
十、過境條件
審核與檢疫:過境貨物需經海關審核,檢疫合格后方可運輸。
十一、單獨運輸
禁止混裝:過境貨物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
十二、封志與換裝
· 封志管理:海關可加施封志,禁止擅自開啟。
· 換裝手續:換裝需海關同意。
十三、全程提運單
一次性申請:需要換裝的,可一次性申請過境及換裝手續。
十四、押運
海關押運:必要時,海關可派員押運。
十五、查驗
配合查驗:運輸工具負責人應配合海關查驗。
十六、滅失或短少
責任處理:非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滅失或短少,需辦理海關手續。
十七、逾期處理
逾期視為進口:超三個月未申報的,按進口貨物處理。
十八、出境期限
出境時間限制:過境貨物應六個月內出境,可延期Zui長三個月。
十九、統計規定
單項統計:過境貨物不列入貿易統計,海關實施單項統計。
二十、weiguichufa
· 警告與罰款: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可警告或罰款。
· 追究責任:違反規定,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解釋權
海關總署: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二十二、施行與廢止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舊辦法廢止:同時廢止1992年38號令及后續修改的相關辦法。
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為過境貨物提供了明確的監管框架,確保了貨物的合法、安全過境,同時促進了貿易的便利化。運輸企業及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規定,以免影響貨物流通或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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