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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正式實施
發布時間: 2024-05-13 17:32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海關總署近日發布公告(2023年第49號),宣布與澳門海關簽署的《海關總署和澳門海關關于內地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澳門海關認可經濟營運商計劃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將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下是公告的詳細內容:
一、互認安排概述
根據《互認安排》規定,內地與澳門海關將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為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通關便利。其中,內地海關認可澳門海關A級認可經濟營運商為互認的AEO企業,澳門海關認可內地海關認證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
二、通關便利措施
內地與澳門雙方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將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以下通關便利措施:
1. 適用較低的進口貨物查驗率;
2. 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先查驗;
3. 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處理AEO企業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
4. 在進出口貿易中斷并恢復后優先通關。
三、出口貨物操作指引
內地AEO企業向澳門出口貨物時,需將AEO編碼(格式為AEOCN+在內地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澳門進口商,由其按照澳門海關規定申報。澳門海關確認內地海關AEO企業身份后,將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進口貨物操作指引
內地企業自澳門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編碼”一欄填寫澳門AEO企業編碼。填寫格式為:“地區代碼(MO)+9位數字”,例如“MO123456789”。內地海關確認澳門AEO企業身份后,將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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