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與目的
為了確保從印度尼西亞進口的野生水產品符合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保障國內消費者的健康和權益,中國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口印度尼西亞野生水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二、進口產品范圍
進口產品范圍包括供人類食用的野生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藻類等水生植物產品及其制品,但排除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和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LSKPWA)所列物種、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包括加工企業、捕撈船、運輸船、加工船和獨立冷庫),應獲印度尼西亞官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衛生條件應當符合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的要求。這些企業需要由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海洋事務與漁業部(以下稱印尼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注冊,未經注冊的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
四、進口產品要求
1. 原料及產品必須是在印度尼西亞本國或國際水域合法捕撈的。
2. 原料和產品均未在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目錄》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與《議定書》產品相關的水生動物疫病的區域進行捕撈或處理。
3. 原料和產品未涉及任何在印度尼西亞境內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影響或已經影響輸華野生水產品。
4. 生產企業未直接或間接使用雙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而是按規定使用雙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經主管當局檢驗,產品未發現中國和印度尼西亞法律法規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
五、包裝和標簽要求
以預包裝形式輸華的野生水產品,預包裝的中文標簽應符合中國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
六、隨附證書要求
印尼方應確保隨附的官方植物檢疫證書和獸醫衛生證書符合相關要求,并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七、監督管理
中國海關將對進口的印度尼西亞野生水產品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包括在口岸進行查驗和抽檢。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將依法進行處理,并可能暫停相關產品的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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