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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租賃貿易的進出口報關流程與注意事項
發布時間: 2024-05-07 16:01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一、租賃貿易概述

租賃貿易,作為一種特殊的國際貿易形式,涉及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合同,境內企業租賃進口或出租出口貨物。其適用范圍主要涵蓋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簡稱“租賃貿易”,監管方式代碼1523),租賃期不滿一年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代碼1500),以及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分期辦理征稅手續的貨物(監管方式代碼9800)。

 

二、不適用情況

在租賃貿易中,有幾類情況不適用上述監管方式代碼。例如,企業進出口自用的設備、辦公用品,應按“一般貿易”(0110)處理;加工貿易租賃進口的機器設備,歸類為“加工貿易設備”(0420);補償貿易租借進口的貨物,采用“補償貿易”(0513)監管方式;以及租賃期滿復運出(進)的貨物,分別按“退運貿易”(4561)和“租賃不滿一年”(1500)處理。

 

三、進出口報關流程

1. 許可證件管理:企業需向海關提交相應的許可證件,包括由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許可證件,以及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范圍內的貨物所需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對于進口舊機電產品,還需提交與產品相符的進口許可證件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相關通關單。

2. 征稅管理:租賃貨物作為海關監管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都應接受海關監管。租金支付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利息也應計入。留購的租賃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一次性繳納稅款,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貨物完稅價格或租金總額進行申報。

3. 續租與復運:續租的租賃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需提交續租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申報納稅手續。若國內企業以租賃貿易方式運往境外的貨物實際上屬于暫時出境貨物,且企業在貨物出境時已按租賃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且手續完備,貨物復運進境時可免征進口稅收,但需提供國內稅務機關出具的未辦理出口退稅或已退還出口退稅的證明。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后,納稅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結監管手續,并將貨物復運出境。如需留購或續租,相關手續應在租期屆滿后的第30日前向海關申報辦理。

 

四、注意事項

1. 嚴格遵循海關規定:企業在進行租賃貿易時,應嚴格遵守海關的相關規定和政策,確保合規操作。

2. 準備齊全的單證:在報關過程中,企業需準備齊全的單證,如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以及海關編碼和出口許可證等相關文件。

3. 注意貨物品質與安全:企業應對租賃貨物進行嚴格的品質與安全檢查,確保貨物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4. 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如續租、留購、復運等,避免因逾期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通過了解租賃貿易的進出口報關流程及注意事項,企業可以更加順暢地進行國際貿易活動,確保合規并有效管理跨境租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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