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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暫時進出境貨物通關指南
發布時間: 2024-03-25 17:50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一、概念界定

暫時進出境貨物指的是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為進行經濟、技術、科學、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及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項目,經海關批準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或運出境外,并需按原狀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的貨物。

 

二、貨物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暫時進出境貨物涵蓋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活動中的展品、表演用品等,還包括新聞報道、電影拍攝、科研教學、醫療活動、工程施工等領域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以及慈善活動、測試用產品等。特別注意的是,商店或其他營業場所銷售國外貨物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此范疇。

 

三、通關流程

1. 申報:收發貨人可在申報前向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或在申報環節直接辦理手續。如貨物屬于暫準進口國際公約中的貨物,應提交ATA單證冊。

2. 稅款擔保與征收:符合條件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可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暫不繳納稅款。其他貨物則根據申報時的匯率、稅率按月征收稅款或在復運時征收。

3. 后續監管:貨物應按原狀復運,并在進口或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復運手續。復運后需向海關辦理結案手續。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場所不屬于復運出境。

 

四、注意事項

1. 非公共展覽會的銷售活動不屬于暫時進出境范疇。

2. 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納稅義務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請各相關企業、團體和個人在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通關時,嚴格按照海關規定執行,確保貨物合法、安全、高效地通關。如有疑問或需要幫助,請及時與海關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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