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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及其包裝海關監管業務指南
發布時間: 2024-03-12 17:22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在各個行業被廣泛應用,但由于其固有的危險特性,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環節,如管理或使用不當會對人民財產、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

 

一、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和危險貨物包裝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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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危險貨物?

根據《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12)中的闡述,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9大類危害《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2012)3523個條目。

 

2、什么是危險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不適用: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通俗來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產品就是危險化學品?!段kU化學品目錄(2015版)》共有2828個條目。

 

3、什么是危險貨物包裝?

是指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過450升、凈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裝容器,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裝)等。另外還包括壓力容器、噴霧罐和小型氣體容器,便攜式罐體和多元氣體容器等。

注意: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概念不一樣,危險貨物不一定是危險化學品,比如汽車安全氣囊,鋰電池等。

 

 

二、涉及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及其包裝海關業務的常見問題

海關在日常審單、查驗工作中發現,盡管大多數企業能夠按照海關要求進行申報,但仍有部分企業存在申報信息項之間不匹配、申報信息與隨附材料之間不匹配、申報信息與實貨之間不匹配的錯誤。

 

申報環節常見問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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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報的“檢驗檢疫名稱”為危險化學品的,“貨物屬性”未勾選“件裝危險化學品”或“散裝危險化學品”;或“檢驗檢疫名稱”申報為非危險化學品的,“貨物屬性”勾選“件裝危險化學品”或“散裝危險化學品”。

 

海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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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疫名稱”申報為危險化學品的,“貨物屬性”應勾選“件裝危險化學品”或“散裝危險化學品”;申報為“件裝危險化學品”或“散裝危險化學品”的,不應選擇非危險化學品的檢驗檢疫名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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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報的“危險貨物信息”展示欄“包裝UN標記”未填寫。

 

海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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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信息”展示欄“非危險貨物”選擇為“否”的,“UN編號”“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或其他特殊規定的除外)和“包裝UN標記”(散裝或其他特殊規定的除外)等信息欄需如實填寫;展示欄“非危險貨物”選擇“是”的,其他信息欄可為空。

 

3、

 

企業申報“危險類別”為“3”,但申報的“檢驗檢疫名稱”為氣體,對應的危險類別為第2類。

 

海關提示

 

“檢驗檢疫名稱”顯示的危險類別與“危險貨物信息”展示欄中“危險類別”欄的主危險類別應一致。

 

4、

 

企業申報的“包裝UN標記”欄中反映的包裝類別“Z”低于“包裝類別”欄中填寫的包裝類別“2”。

 

海關提示

 

 “包裝UN標記”欄中反映的包裝類別一般應高于或等于“包裝類別”欄中填寫的包裝類別。

 

5、

 

 

出口危險化學品企業提交的《安全數據單》第二部分危險性概述 危險性類別1.75有缺失,與該貨物對應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危險類別不一致。

 

海關提示

《安全數據單》危險種類應完整反映申報出口貨物的實際GHS分類,危險類別應與貨物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確定的危險類別一致。

 

 

三、海關監管中發現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進口危險化學品安全數據單不合格

海關在對1批自韓國進口的電解拋光液進行目的地查檢作業中發現,該批貨物采用包裝型式為中型散裝容器,容器側面貼有危險公示標簽及危險品運輸標簽,顯示該危險品UN編號為3264,危險類別為第8類?,F場關員根據布控指令取樣送實驗室進行危險特性鑒定,實驗室報告顯示上述貨物UN編號為3289,主要危險類別為第6.1類,次要危險類別為第8類,相關信息與該批貨物張貼的標識標簽及所附安全數據單不一致。根據上述情況,海關判定上述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不合格,要求企業進行返工整改。

 

案例二:出口貨物包裝實際使用打包材料與申報不符,不滿足實驗要求

某企業申報提交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所對應的打包材料為厚度2.5mm、寬度50mm的尼龍布帶,但現場發現包裝容器生產廠實際提供的打包材料為厚度1.0mm、寬度25mm的尼龍布帶。打包帶起到密閉封口、緊固包裝的作用,若使用寬度及厚度小于檢測報告中所描述的打包帶,打包強度不夠,可能無法通過跌落試驗,存在安全隱患。經調查,包裝生產廠承認了實際提供給使用人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未經鑒定,海關依據SN/T0370.3《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第3部分:使用鑒定》的要求判定該批貨物使用鑒定檢驗不合格。

 

案例三:出口貨物包裝膠合板箱包裝使用鐵釘緊固,部分釘帽突出,不符合標準要求

海關對某企業申報的鉛酸蓄電池(啟動式)實施現場檢驗時發現,所用膠合板箱包裝使用鐵釘緊固,部分釘帽突出,不符合SN/T0370.3-2021《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第3部分:使用鑒定》第4.5.2.1條款“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的要求。海關判定該批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不合格,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要求企業返工整改,再次檢驗合格后放行。

 

案例四: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封口不規范

海關對轄區某公司申報的一批移動電源,進行出境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經現場查驗發現:該批貨物包裝的封口明顯拱起,存在較大裂縫,透明膠紙粘貼不牢。上述貨物包裝不符合《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第3部分:使用鑒定》(SN/T0370.3-2021)中4.5.2.2的要求,瓦楞紙箱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打包帶緊箍箱體。判定該批包裝使用鑒定不合格,并要求企業返工整改。

 

案例五:出口危險貨物未實施出口包裝使用鑒定

深圳某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鋰離子充電電池組” 121979組。經查驗,發現該企業申報的貨物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企業無法提供《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且貨物外包裝上無危險貨物相關標識。海關對企業涉嫌出口危險貨物逃避法定檢驗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進行xingzhengchufa。

 

海關提醒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企業、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如實申報;對照法規技術標準要求開展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包裝標識標記、封口不牢等問題,建議企業提前準備資料并及時整改,提高通關時效。

來源:深圳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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