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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貿易:關于CIF運費確認問題解答
發布時間: 2024-01-31 17:59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問題一:請教CIF運費確認問題?
視野網友:
請教 陳版, 出口類似于CIF模式,合同上有運費,這個運費金額固定,是從客戶那里收取的,至于怎么運,是企業的事情。新準則是不是單獨作為一項履約義務?放到主營業務還是其他業務?支付的運輸成本是放銷售費用還是放其他業務成本?
答
視野版主chenyiwei:
參照《財政部會計司關于發布收入準則應用案例的通知》中的“收入準則應用案例--運輸服務”: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其銷售一批產品,并負責將該批產品運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點,甲公司承擔相關的運輸費用。假定銷售該產品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且控制權在出庫時轉移給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產品,并負責運輸。該批產品在出庫時,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為將產品運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點而發生的運輸活動,屬于為乙公司提供了一項運輸服務。如果該運輸服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且甲公司是運輸服務的主要責任人。甲公司應當按照分攤至該運輸服務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第31頁Zui后一段、第79頁等相關內容。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其銷售一批產品,并負責將該批產品運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點,甲公司承擔相關的運輸費用。假定銷售該產品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且控制權在送達乙公司指定地點時轉移給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產品,并負責運輸。該批產品在送達乙公司指定地點時,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運輸活動是在產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發生的,因此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而是甲公司為履行合同發生的必要活動。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第31頁Zui后一段等相關內容。
即,關鍵的區別點是運輸服務發生在轉移商品控制權給客戶之前還是之后。由于CIF條款下商品控制權轉移的通常時點是在貨物在裝運港上船時,此時運輸服務的主要部分尚未開始提供,故基本傾向于按照前面一個案例處理。
來自視野論壇網址:https://bbs.esnai.com/thread-539862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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