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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進出口企業向海關申報具有什么法律意義?
發布時間: 2024-01-31 17:56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進出口企業向海關申報,既涉及到海關稅收征管,也涉及到國家貿易管制政策實施,還與海關監管、統計、查緝走私違法等相關,因此,其意義非同一般。本文從申報主體、申報時效、申報內容、申報后果等對此予以論述,以期待進出口企業提高合規合法意識,有效防范風險。

一、申報主體
申報主體,即誰有義務申報。“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或者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并且接受海關審核的行為。
《海關法》上的申報即報關。根據《海關法》,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因此,《海關法》上的申報主體是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兩者也統稱為報關單位或進出口企業。
(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的統稱。
(二)報關企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專門辦理報關業務的企業。
根據海關規定,目前市場主體如需從事進出口業務,須向海關辦理海關備案,且在市場監管總局層面完成與海關總署的數據共享,企業無需再向海關提交備案申請?!岸嘧C合一”改革實施后,企業未選擇“多證合一”方式提交申請的,仍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提交報關單位備案申請。
明確了申報主體,即解決了申報義務與責任事宜;確定了申報義務與責任,也就依此可以確定納稅義務人及違法行為人,解決責任主體認定問題。


二、申報時效
依照《海關法》,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這是關于通關過程中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監管問題,即處于進出口過程中的貨物屬于海關監管貨物,其中進口貨物,是自貨物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處于海關監管中的貨物,即海關監管貨物,根據《海關法》,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處于海關監管中的進口、出口貨物,其申報主體的申報時效,《海關法》對其有明確的規定,即: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所謂“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即指裝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車輛、船舶、航空器)進入我國關境之日起?!柏浳镞\抵海關監管區”指出口貨物運輸抵達設立海關的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和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以及雖未設立海關,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的進出境地點。
申報日期是申報時效的核心,是指申報數據被海關接受的日期。不論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或者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海關以接受申報數據的日期為接受申報的日期。
明確申報時效,既是對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時效的要求,也是對進出口企業申報納稅義務、適用相關關稅要素的時間要求。進出口貨物,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三、申報地點
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并依照海關法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設立海關的地點”,指海關在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等海關監管區設立的卡口,海關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的卡口,以及海關在海上設立的中途監管站。
確立申報地點,是為了海關的集中、統一、有效監管,并排除經非設關地進出口貨物的合法性。


四、申報內容
根據《海關法》,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申報的精髓與核心是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報內容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根據海關規定,申報的主要內容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Zui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更多更詳細的申報內容項目可以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
除了申報內容項目,還包括提交真實有效的申報材料項目,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檢驗檢疫證單等,進出口企業應當確保這些申報單證材料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相符,單證與單證之前相符。
明確申報內容,如實向海關申報,是進出口企業的義務,也是企業履行自身社會責任的體現。在貨物進出口通關方面,合規的核心要素是如實申報,只要做到如實申報,即可確保萬無一失,是合規合法經營的致勝法寶。


五、申報形式
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通過計算機系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并且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按照海關的規定填制紙質報關單,備齊隨附單證,向海關當面遞交的申報方式。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以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向海關申報,與隨附單證一并遞交的紙質報關單的內容應當與電子數據報關單一致;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允許先采用紙質報關單形式申報,電子數據事后補報,補報的電子數據應當與紙質報關單內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關信息化管理系統作業的海關申報時可以采用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
申報形式的法律意義在于,隨著海關電子數據申報系統即報關無紙化的廣泛全面實施,申報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和紙質報關單均具有法律效力,產生相同的法律后果,也標志著海關管理信息化時代的來臨。


六、申報后果
一旦企業向海關申報生效,則必然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如實申報的,海關快速驗放;不如實申報的,有逾期未報關、申報錯誤、申報不實、走私行為等,將會受到海關相應的處理。
(一)如實申報。申報主體即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以適當的申報形式,按海關申報規范的要求,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并且做到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則將獲得海關快速、及時驗放。
(二)逾期未報關。如果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規定時效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三)申報錯誤。由于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內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和反映進出口貨物實際情況的合同、發票、裝箱單、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等相關單證,以及詳細情況說明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申報不實。申報不實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之體現。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Zui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海關按照規定分別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如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四)走私行為。未如實向海關申報,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屬于走私行為,如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等。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結語
是如實向海關申報,還是不如實申報,是進出口企業的選擇,其法律后果不同,也是申報的法律意義所在。要做到如實申報是進出口企業合法合規通關的第一要務,也是防范通關風險的第一準則。因此,圍繞如實申報,才能有效筑牢防范通關風險的安全屏障。
來源:蘭迪關稅爭議與進出口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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