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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買賣合同之標的物的交付方式
發布時間: 2024-01-23 18:07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No.1現實交付
1、含義:直接交付標的物(送貨上門、上門提貨、代辦托運)。
2、完成交付時間:
(1)送貨上門:賣方將標的物交給買方、買方指定的第三方或將標的物送至賣方指定地點,交付完成;
(2)上門提貨:買方從賣方取走貨物,交付完成;
(3)代辦托運:賣方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交付完成。
注意:
1、 若當事人之間選擇送貨上門或者上門提貨的交付方式,當事人盡可能在合同中寫明交付地點、時間、收/發貨負責人、收貨依據(以雙方負責人簽字的簽收單作為收貨的依據,一式二份)。
2、若當事人之間選擇代辦托運的交付方式:
(1)作為買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因賣方沒有選擇合適的承運人運輸,而造成買方損失的,賣方應該按照何種標準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2)作為賣方,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應該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姓名、貨物名稱、性質、數量、重量、價值、收貨地點等必要情況,準確的填寫托運單,并及時將列明貨物細節的發貨通知以有效的方式通知買方;


No.2簡易交付
1、含義:買賣之前,標的物已經由買方占有(如:先租后賣,先借后賣);
2、完成交付時間:合同生效即為完成交付。


No.3指示交付
1、含義:標的物由第三人占有,賣方將請求第三人返還的權利讓與買方,由第三人向買方交付;
2、 完成交付時間:合同生效即為完成交付。
注意:作為買方:若當事人之間選擇適用指示交付,買方可以約定“賣方負有通知第三人的義務,應于合同簽訂后XX日內通知到第三人〞。


No.4占有交付
1、含義:賣方繼續占有標的物。
2、完成交付時間:合同生效即為完成交付。
注意:善意取得、質權不能通過占有改定交付。


No.5擬制交付
1、含義:賣方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買方,代替標的物的交付。
2、完成交付時間:完成相應憑證交付即完成標的物的交付。
注意:
1、雙方在沒有對所有權移轉做特別約定的時候,動產標的物和特殊動產標的物交付時即發生所有權變動;
2、特殊動產通過交付可以完成所有權變動,但是需要到相關部門完成變更登記,否則不得以此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仍可以以相關部門登記的權屬信息對標的物主張權利);
3、以上交付方式適用于動產,關于不動產的交付,實踐中通常是指不動產的移轉占有(如房屋買賣中,當事人對房屋進行驗收、鑰匙及相關材料等進行交接)。不動產采取登記生效主義,未到有關部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會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力,因此作為買方一方應當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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