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貿易的付款方式從接收的賬戶來說分為對公賬戶和對私賬戶,對公賬戶包括:T/T, L/C, D/P,D/A;對私賬戶包括Paypal,西聯匯款,速匯金,個人T/T。
T/T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
01 定義<<<<
T/T(Telegraphic Transfer)電匯是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拍發加押電報/電傳或SWIFT給在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匯現金方式結算,由您的客戶將款項匯至貴公司指定的外匯銀行賬號內,T/T屬于商業信用,在貨物準備好后,如果客戶將全部貨款付清,就可以把單證直接寄到客戶,無需經過銀行。
02分類<<<
T/T電匯分為2種,前TT(前T/T)和后TT(后T/T)。
①前TT(前T/T):在發貨人發貨前,付清貨款的都叫前TT(前T/T)。這種付款方式是國際貿易中,相對賣方而言是Zui安全的貿易方式,因為賣方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只要收到錢就發貨,沒收到錢,就不發貨。前TT(前T/T)也可以分為很多種靈活的方式,先20%~40%定金,后80%~60%出貨前給全。具體多少比例,根據不同情況,可以不同的靈活變通。
②后TT(后T/T):后TT(后T/T)付款方式在行業內定義為發完貨后買家付清余款。那買家是憑什么付清余款的呢?一般情況,后TT(后T/T)是根據B/L(BL)提單復印件來付清余款的。后TT(后T/T)模式也比較靈活,總體來說,基本普遍流行的是國際后TT(后T/T)付款方式,客人先給30%定金,另外70%是客人見提單(BL,B/L) 復印件付清余款。當然也有一些是40%定金,60%見提單。
03 常見問題<<<<
問題① 收款方信息錯誤導致掛賬,很多客戶比較粗心,會把收款方的名字寫錯,比如單詞寫錯,比如名字太長匯款時候受填寫空間限制等等,匯款確實到了收款人的賬戶,但是因為信息不對,導致款項沒有辦法進行解凍(release)。
處理結果:一般情況15日(或者根據各個銀行的實際情況)沒有解決會原路退回。
解決辦法:
1.通知客戶進行信息更改(amendment),明確告知客戶,不更改我們就沒法收款,訂單沒法執行。
2.如果第二次以后的合作,公司名字太長,可以告知客戶把名字寫不下的部分寫在地址欄內,也可以順利收款。
問題② 后T/T客戶拖欠尾款,有的客戶就是比較拖拉,遲遲不付款。
解決辦法:
首先要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明確注明尾款的付款時間,比如見提單復印件3-5個工作日內付清等條款,避免尾款遲遲收不回來的情況。當然避免這種情況的等需要分析研究客戶,做到事前風險規避。
信用證L/C(Letter of Credit)
一、定義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進行付款的書面文件。即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信用要高于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二、特點
① 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② 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單單相符,單證相符)
③ 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三、分類
A 根據信用證的單據或者信用證本身的要求來分: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UCP600跟單信用證慣例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Zui新的《UCP600》規定銀行不可開立可撤銷信用證!(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依據,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紅條款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可讓開證行在收到單證之后,向賣家提前預付一部分款項。這種信用證常用于制造業。
B. 根據信用證的用途來分:
(1)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
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后若干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2)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
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它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3)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于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的規定。
(4)預支信用證/打包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據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5)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credit)、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并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四、流程
1. 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 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 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 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 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 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 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 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常見的大額必須用LC付款的國家:孟加拉,埃塞俄比亞,阿爾及利亞,烏茲別克斯坦等。
付款交單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1、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代收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清貨款后,才可將商業(貨運) 單據交給進口方的一種結算方式。
2、即期交單(D/P Sight)指出口方開具即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后即須付款,貨款付清時,進口方取得貨運單據。
3、遠期交單(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開具遠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經進口方承兌后,于匯票到期日或匯票到期日以前,進口方付款贖單。
付款風險
在D/P業務中,銀行并不審核單據的內容,銀行也不承擔付款義務。銀行只是提供轉交單據、代為提示單據、代為收款轉帳等服務。在D/P出口業務中,出口商應當注意如下重要問題:
1.D/P業務中,出口商獲得貨款的保障是進口商的資信,因此注重進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業信譽,是得到款項的重要前提。
2.在貨物交付后,單據從出口商到進口商的流轉過程中,要注意透過單據的控制來控制貨物,在進口商付款之前,應當牢牢控制單據。
3.實踐中常常出現問題的地方,都是在單據的流轉、交接點,即出口商交到銀行交接點、賣方銀行到買方銀行的交接點、買方銀行交到進口商的交接點。因此,需要控制好這些交接點,單據要按照規范流轉。
4.盡量采用指示提單的方式。這樣可以通過控制提單來控制貨物。
D/P的風險盡管兩種情況下進口地銀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單據給進口商,因而兩者在法律上的風險應當說是一樣的,但是由于商業實踐中面臨的風險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買方指定銀行提示付款風險更大。根據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的規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來銀行辦理托收,該行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進口商的往來銀行或者委托進口商指名的銀行辦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業務中,托收銀行并沒有義務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換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銀行是有權拒絕辦理的。出口商通過自己的往來銀行(托收行)辦理托收,托收行會安排代收行(無論該行是否為進口商指名,也不論其是否為進口商的往來銀行)代為辦理提示和收款。托收行對于郵寄托收單證過程中的風險,需要向出口商承擔義務。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過程出現任何的問題,托收行會與代收行進行充分有效的聯系。
承兌交單D/A(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寫D/A)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即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chengduihuipiao后,代收銀行即將商業單據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由于承兌交單是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之后,即可取得商業單據,憑以提取貨物。所以,承兌交單方式只適用于遠期匯票的托收。
承兌交單是國際貿易常用的一種付款方法。出口商通過托收銀行指示代收銀行在進口商chengduihuipiao后,向進口商發放所有權及其他貨運文件。出口商將面對進口商不如期結款之風險。
所謂“承兌”就是匯票付款人(進口方)在代收銀行提示遠期匯票時,對匯票的認可行為。承兌的手續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署,批注“承兌”字樣及日期,并將匯票退交持有人。不論匯票經過幾度轉讓,付款人于匯票到期日都應憑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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