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貿易監管方式代碼詳解(一)
一般貿易
一、定義與代碼
一般貿易是指我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0110”,簡稱:一般貿易。
二、適用范圍
(一)本監管方式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進出口貨物。
2.貸款援助的進出口貨物。
3.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
4.外商投資企業用國產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caigou產品出口。
5.供應外國籍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的國產燃料、物料及零配件。
6.保稅倉庫進口供應給中國籍國際航行運輸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稅貨物。
7.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以實物投資帶出的設備、物資。
8.來料養殖、來料種植的進出口貨物。
(二)本監管方式不適用:
1.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監管方式為“貨樣廣告品A”(3010)、“貨樣廣告品B”(3039)。
2.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單位獲準臨時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為.“其他貿易”(9739)。
3.境外勞務合作項目,對方以實物產品抵償我勞務人員工資所進口的貨物(如鋼材、木材、化肥、海產品等),對外承包工程期間在國外獲取及在境外購買的設備、物資等,監管方式為“承包工程進口”(341O)。
易貨貿易
一、定義與代碼
易貨貿易是指不通過貨幣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貨物交換進口貨物的貿易。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0130”,簡稱:易貨貿易。
二、適用范圍
(一)本監管方式僅適用于易貨貿易經營企業在核準的范圍內易貨貿易的進出口貨物。
(二)本監管方式不適用
對臺小額貿易中簽訂易貨合同的貿易,監管方式為“對臺小額”(4039)。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易貨貿易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為“邊境小額貿易”(4019)。
旅游購物商品
一、定義與代碼
旅游購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帶外匯購買的或委托境內企業托運出境5萬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訂貨。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0139”,簡稱:旅游購物商品。
二、適用范圍
以下情況不適用本監管方式:
(一)出口5萬美元以上旅游購物商品。出口旅游商品5萬美元以上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按“一般貿易”(011O)申報出口,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按“其他貿易”(9739)申報出口。
(二)入境旅游者(包括外籍運輸工具服務人員)自帶出境用外匯購買旅游紀念品、工藝品、中藥材和中成藥,由出境地海關旅檢部門按照規定限值、限量辦理。
加工貿易枓件、成品放棄
一、定義與代碼
(一)加工貿易料件放棄是指加工貿易企業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進口的料件,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主動放棄交由海關處理。
本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200”,簡稱“料件放棄”。
(二)加工貿易成品放棄是指加工貿易企業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生產的成品因故不再出口,主動放棄交由海關處理。
本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400”,簡稱“成品放棄”。
二、適用范圍
(一)料件放棄包括: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剩余料件和邊角料。
(二)成品放棄包括: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殘次品。
來枓加工
一、定義與代碼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制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監管方式代碼“0214”,簡稱:來料加工。
二、適用范圍
(一)本監管方式包括:
1.來料加工項下進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成品。
2.設立保稅工廠的加工貿易企業來料加工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二)本監管方式不適用的情況:
1. 國營企業代理來料加工企業進口加工生產用柴油,監管方式為“加工專用油”(0314)。
2.由特定企業以加工貿易進口原油加工成品油,不返銷出境,供應的,監管方式為“進料以產頂進”(0642)。
3.進口5000美元以下、78種列名輔料,監管方式為“低值輔料”(0815)。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
一、定義與代碼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是指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經營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不直接出口,在境內結轉給另一個加工貿易企業再加工后復出口。
來料深加工結轉貨物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255”,簡稱“來料深加工”。
進料深加工結轉貨物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654”,簡稱“進料深加工”。
二、適用范圍
(一)本監管方式適用:
1.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加工貿易經營企業之間來料、進料深加工貨物結轉。
2.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加工貿易經營企業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的貨物。
(二)本監管方式不適用:
1.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結轉的貨物,監管方式為“保稅間貨物”(1200)。
2.出口加工區企業生產的產品結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或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加工復出口,加工區企業轉出、轉入報關單監管方式為“出口加工區成品進出區”(5100)。
3.經營企業進料加工產品轉給享受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監管方式為“進料成品轉減免”(0744)。
加工貿易余料結轉
加工貿易余料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經營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過程中剩余的、可以繼續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結轉到同一經營單位、同一加工企業、同樣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監管方式的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項下繼續加工復出口。
來料余料結轉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258”,簡稱“來料余料結轉”。
進料余料結轉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657”,簡稱“進料余料結轉”。
加工貿易料件復出
一、定義與代碼
加工貿易料件復出是指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進口的保稅料件因品質、規格等原因退運,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剩余料件、邊角料、廢料退運出境。
來料加工料件復出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265”,簡稱“來料料件復出”。
來料加工邊角料復出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865”,簡稱“來料邊角料復出”。
進料加工料件復出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664”,簡稱“進料料件復出”。
進料加工邊角料復出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864”,簡稱“進料邊角料復出”。
二、適用范圍
(一)加工貿易料件復出適用:
1.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進口的保稅料件因品質、規格等原因退運,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剩余料件、邊角料、廢料退運出境。
2.經營企業因加工貿易出口產品售后服務需要,請出口加工貿易手冊項下進口的保稅料件。
(二)本監管方式不適用:
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剩余料件及邊角料、廢料復運出境后更換同類貨物進口,監管方式為“來料料件退換”(0300)、“進料料件退換”(0700)。
加工貿易貨物退換
一、定義與代碼
(一)加工貿易料件退換
加工貿易料件退換是指來料、進料加工進口的保稅料件因品質、規格等原因退運出境,更換料件復進口。
來料加工料件退換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300”,簡稱“來料料件退換”。
進料加工料件退換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700”,簡稱“進料料件退換”。
(二)加工貿易成品退換
加工貿易成品退換是指來料、進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質、規格或其他原因退運進境,經加工、維修或更換同類商品復出口。
來料加工成品退換監管方式的代碼為“4400”,簡稱“來料成品退換”。
進料加工成品退換監管方式的代碼為“4600”,簡稱“進料成品退換”。
二、適用范圍
該監管方式不適用于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剩余料件、邊角料、廢料退運出境,以及進口料件因品質、規格等原因退運出境且不再更換同類貨物進境。
這幾類貨物分別適用以下監管方式:“來料料件復出”(0265)、“來料邊角料復出”(0865)、“進料料件復出”(0664)、“進料邊角料復出”(0864)。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轉內銷
包括以下監管方式:來料料件內銷、來料成品轉減免、進料料件內銷、進料成品轉減免、進料邊角料內銷、來料邊角料內銷。
一、定義與代碼
(一)加工貿易保稅料件轉內銷是指經營企業來料、進料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剩余料件或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半成品、殘次品以及受災保稅貨物,經批準轉為國內銷售,不再加工復出口,包括海關事后發現有關企業擅自轉內銷并準予補辦進口手續的貨物。
來料加工料件轉內銷監管方式代碼“0245”,簡稱“來料料件內銷”。
進料加工料件轉內銷監管方式代碼“0644”,簡稱“進料料件內銷”。
(二)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減免是指來料、進料加工成品在境內銷售給憑征免稅證明進口貨物的企業。
來料加工成品轉減免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345”,簡稱“來料成品轉減免”。
進料加工成品轉減免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744”,簡稱“進料成品轉減免”。
(三)加工貿易邊角料內銷是指經批準在境內銷售的來料、進料加工過程中有形損耗產生的、仍有商業價值的邊角料,包括來料、進料加工副產品。
來料加工邊角料轉內銷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845”,簡稱“來料邊角料內銷”。
進料加工邊角料轉內銷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844”,簡稱“進料邊角料內銷”。
二、適用范圍
(一)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監管方式適用于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
1.邊角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經營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業務,在海關核定的單耗內、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再用于加工該合同項下出口制成品的數量合理的廢、碎及下腳料件。
2.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經營業務過程中剩余的、可以繼續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
3.殘次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經營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業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嚴重缺陷或者達不到出口合同標準,無法復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4.副產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經營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合同規定的制成品(即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規定應當復出口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其他產品。
5.受災保稅貨物,是指加工貿易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滅失、短少、損毀等導致無法復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和制品.
(二)以下情況不適用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轉內銷的監管方式:
1.特定企業以加工貿易的方式進口原油煉制成品油,小返銷出境而供應,其監管方式為“進料以產頂進”(0642)。
2.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其監管方式為“保稅區進料料件”(0544)、“保稅區來料料件”(0545)。
3.企業擅自內銷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按走私或違規處理的。
加工專用油
加工專用油是指指定國營貿易企業代理來料加工企業進口來料加工生產用柴油。
本監管方式代碼“0314”,簡稱“加工專用油”。
加工貿易設備
包括以下監管方式:不作價設備、加工貿易設備、加工設備內銷、加工設備結轉、加工設備退運。
一、定義與代碼
(一)外商提供的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是指境外企業與境內企業開展來料、進料加工業務,外商免費向境內加工貿易經營單位提供加工生產所需設備,境內經營單位不需支付外匯、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
外商提供的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320”,簡稱“不作價設備”。
(二)加工貿易設備是指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項下外商作價提供、不扣減企業投資總額的進口設備。
加工貿易設備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420”,簡稱“加工貿易設備”。
(三)加工貿易設備轉內銷是指在海關監管期內的加工貿易免稅進口設備經批準轉售給境內非加工貿易企業。
加工貿易設備轉內銷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446”,簡稱“加工設備內銷”。
(四)加工貿易設備結轉是指海關監管期內的加工貿易免稅進口設備經批準轉讓給另一加工企業,或從本企業一本《加工貿易手冊》結轉入另一本《加工貿易手冊》。
加工貿易設備結轉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456”,簡稱“加工設備結轉”。
(五)加工貿易設備退運是指加工貿易免稅進口設備退運出境。
加工貿易設備退運監管方式的代碼為“0466”,簡稱“加工設備退運”。
二、適用范圍
以下情況不適用本節監管方式:
(一)暫時進口(期限在半年以內)加工貿易生產所需不作價設備(限模具、單臺設備),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
(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資金進口的設備,其監管方式為“合資合作設備”(2025)、“外資設備物品”(2225)。
(三)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投資總額以外)進口設備,其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
(四)出口加工區的設備進口、退運及結轉,分別適用“境外設備進區”(代碼5335)、“區內設備退運”(代碼5361)和“設備進出區”(代碼5300)。
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設備結轉
一、定義與代碼
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設備結轉是指進口企業在減免稅設備監管年限內轉讓給另一享受減免稅待遇的企業。
本監管方式代碼“0500”,簡稱“減免設備結轉”。
二、適用范圍
本監管方式不適用于加工貿易項下進口設備結轉給另一加工貿易企業,其監管方式為“加工設備結轉”(0456)。
保稅區加工貿易內銷貨物
保稅區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加工成品不復運出境。轉為國內使用,按征稅方式區分適用以下監管方式:
一、區內加工企業來料、進料加工全部用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銷往非保稅區,以及來料、進料加工內銷制成品所含進口料件的品名、數量、價值難以區分的,按照制成品征稅,監管方式為:
(一)按成品征稅的保稅區來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監管方式代碼為“0445”,簡稱“保區來料成品”。
(二)按成品征稅保稅區進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監管方式代碼為“0444”,簡稱“保區進料成品”。
二、區內企業來料、進料加工用含有部分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對其制成品按照所含進口料件征稅,其監管方式為:
(一)按料件征稅的保稅區來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監管方式代碼為“0545”,簡稱“保區來料料件”。
(二)按料件征稅的保稅區進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監管方式代碼為“0544”,簡稱“保區進料料件”。
補償貿易
一、定義與代碼
補償貿易是指由境外廠商提供或者利用國外出口信貸進口生產技術或設備,我方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生產,以返銷其產品的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貸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包括經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該企業(包括企業聯合體)所生產的其他產品返銷給對方,進行間接補償。
補償貿易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貸款本息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一)產品出口先償還設備價款,還清本息后再出口收匯。
(二)設備價款本息在每批出口貨物價款中扣還一部分。直到還清為止。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0513”,簡稱“補償貿易”。
二、適用范圍
本監管方式包括補償貿易中對方有償或免費提供的機器設備、模具等。
本監管方式不包括:
(一)直接用國內產品同國外廠商交換設備、料件或成品,以貨換貨,其監管方式為“易貨貿易”(0130)。
(二)出口產品收取外匯,其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
(三)在補償貿易合同中同時訂有來料加工合同的,來料加工合同部分,其監管方式為“來料加工”(0214)。
進料加工貿易
一、定義與代碼
進料加工貿易,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進料加工貿易按照對外簽約形式分為“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和“進料加工對口合同”。
“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運用外匯購買進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再返銷出口的交易形式。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0715”,簡稱“進料非對口”。
“進料加工對口合同”是指買賣雙方分別簽訂進出口對口合同,料件進口時,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時再向對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項的交易形式,包括動用外匯的對口合同或不同客戶的對口的聯號合同以及對開信用證的對口合同。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0615”,簡稱“進料對口”。
境外客戶為境內企業加工復出口產品提供進口5000美元及以下、數量零星的輔料或包裝物料以及數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裝生產車間的小型易耗性生產工具。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0815”,簡稱“低值輔料”。
二、適用范圍
(一)本監管方式包括:
1.進料加工項下進口料件和加工出口產品。
2.設立保稅工廠的加工貿易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二)本監管方式不適用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其監管方式為“區內加工貨物”(5015)。
加工貿易成品油以產頂進
加工貿易成品油以產頂進是指特定企業以加工貿易形式進口原油,加工供的成品油。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0642”,簡稱“進料以產頂進”。
國輪油物料
一、定義與代碼
國輪油物料指中國籍國際航行的運輸工具在境內添加的保稅倉庫進口倉儲的油料、物料。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1139”,簡稱“國輪油物料”。
二、適用范圍
本監管方式適用于從保稅倉庫提取,供應航行國際航線的中國籍船舶、民用航空器等運輸工具的進口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
本監管方式不適用從設在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保稅倉庫提取,供應航行國際航線的外國籍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的進口燃料、物料,其監管方式為“保稅倉庫貨物”(1233)。
保稅區間及保稅倉庫間貨物結轉
一、定義與代碼
保稅區間及保稅倉庫間貨物結轉是指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A、B型)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間往來的貨物。
本監管代碼為“1200”,簡稱“保稅間貨物”。
二、適用范圍
本監管方式不適用出口加工區間結轉貨物,不同出口加工區企業結轉貨物適用“出口加工區成品進出區”(5100)和“料件進出區”(5000)。
保稅倉庫進出境倉儲、轉口貨物
一、定義與代碼
保稅倉庫進出境倉儲及轉口貨物,指從境外進口直接存入保稅倉庫、保稅倉庫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以及出口監管倉庫出境的貨物。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1233”,簡稱“保稅倉庫貨物”。
二、適用范圍
(一)本監管方式適用于經批準設立的保稅倉庫進出境和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境貨物。包括從保稅倉庫提取用于外國籍國際航行運輸工具的物料。
(二)不適用本監管方式的情況
1.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進口自用的貨架、辦公用品、管理用具、運輸車輛、搬運、起重和包裝設備以及改裝用的機器等,其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
2.從保稅倉庫提取用于本國籍運輸工具或用于維修境內設備的倉儲貨物,按進口申報,其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lO)。
3.保稅倉庫進境貨物銷往境內,按貨物運出保稅倉庫的實際用途填報相應的監管方式。
4.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的退倉貨物,分各種監管方式。
5.保稅區、保稅物流中心進出境倉儲、轉口貨物,其監管方式分別為“保稅區倉儲、轉口”(1234)、“物流中心進出境貨物”(6033)。
6.保稅倉庫貨物出倉運往境內其他地方轉為正式進口的,在倉庫主管海關辦結出倉報關手續,填制出口報關單,監管方式填寫“1200”,進口報關單按實際進口監管方式填報。
7.保稅倉庫寄售維修零部件申請免稅出倉的,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應為“無代價抵償貨物”(“3100”)。
保稅區進出境倉儲、轉口貨物
一、定義與代碼
保稅區進出境倉儲、轉口貨物是指從境外存入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和從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運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1234”,簡稱“保稅區倉儲轉口”。
二、適用范圍
下列情況不適用本監管方式:
(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除倉儲、轉口貨物以外的其他進出境貨物,按實際監管方式填報。
(二)從境內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運入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的貨物,按實際監管方式填報。
從境內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運人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的貨物退回境內,按實際監管方式填報。
(三)從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運往境內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按實際監管方式填報。
寄售代銷貿易
一、定義與代碼
寄售代銷貿易是指寄售人把貨物運交事先約定的代銷人,由代銷人按照事先約定或根據寄售代銷協議規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所得貨款扣除代銷人的傭金和其他費用后,按協議規定方式將余款付給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不是買賣關系,而是委托關系,代銷人對貨物沒有所有權。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1616”,簡稱“寄售代銷”。
二、適用范圍
本監管方式包括寄售代銷貿易進出口的貨物及進口寄售貨物的增發部分。
本監管方式不包括:
(一)經營寄售代銷業務的企業,接受國外免費提供的樣品,其監管方式應為“貨樣廣告品B”(3039);
(二)委托我駐港澳機構代銷的鮮活商品,其監管方式應為“一般貿易”(0110)。
進出境修理物品
一、定義與代碼
進出境修理物品是指進境或出境維護修理的貨物、物品。
本監管方式代碼“1300”,簡稱“修理物品”。
二、適用范圍
本監管方式適用于各類進出境維修的貨物以及修理貨物維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以下情況不適用本監管方式:
(一)按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管理的進境維修業務。
(二)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進出境維修,分別適用“來料料件退換”(0300)、“來料成品退換”(4400)、“進料料件退換”(0700)、“進料成品退換”(4600)。
出料加工貿易
一、定義及代碼
出料加工貿易是指境內企業將境內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廠商按我方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復運進口,我方支付加工費的交易方式。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1427,簡稱:出料加工。
二、適用范圍
本監管方式不包括:
(一)運往境外維修的貨物以及石化生產過程中所需催化劑需運至國外添加氫以增加活性后復運進境繼續投入生產使用,不改變其物理和化學性質,未產生新的產品,其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1300)。
(二)出料加工,原則上不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
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如出口廢鋼進口鋼材、出口廢鋁進口鋁合金板材等,不屬出料加工,應按一般貿易貨物辦理進出口手續。
租賃貿易
一、定義及代碼
租賃貿易是指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合同項下境內企業租賃進口或出租出口的貨物。
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其監管方式代碼為“1523”,簡稱“租賃貿易”。
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分期辦理征稅手續時,每期征稅適用監管方式代碼為“9800”,簡稱“租賃征稅”。
租賃期不滿一年的進出口貨物,其監管方式代碼為“1500”,簡稱“租賃不滿一年”。
二、適用范圍
以下情況不適用本監管方式:
(一)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辦公用品,其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
(二)加工貿易租賃進口的機器設備,其監管方式應為“加工貿易設備”(0420)。
(三)補償貿易租借進口的貨物,其監管方式應為“補償貿易”(0513)。
(四)租賃貿易期滿復運出(進)口的貨物,其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4561);租賃不滿一年期滿復運出(進)境的貨物,其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1500)。
免稅品
一、定義及代碼
免稅品是指設在國際機場、港口、車站和過境口岸的免稅品商店進口,按有關規定銷售給辦完出境手續的旅客的免稅商品,供外國籍船員和我國遠洋船員購買送貨上船出售的免稅商品,供外交人員購買的免稅品,以及在我國際航機,國際班輪上向國際旅客出售的免稅商品。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1741”,簡稱“免稅品”。
二、適用范圍
(一)本監管方式適用于:
1.免稅店范圍:進出境口岸免稅店、運輸工具免稅店、市內免稅店、外交人員免稅店和供船免稅店等五類免稅店進口核定品種的免稅品。
2.供應對象:辦結出境手續的出境旅客、國際航行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外交人員。
(二)本監管方式不適用:
1.境內免稅外匯商店銷售給為我出國人員、華僑的免稅外匯商品,其監管方式為“免稅外匯商品”(1831)。
2.經營免稅品業務的單位進口的供維修使用的零部件、工具、展臺、貨架,其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
3。免稅品退運出境,其監管方式為“其他”(9900)。
免稅外匯商品
一、定義及代碼
免稅外匯商品是指由經批準的經營單位進口,銷售入境的我國特定出國人員和駐華外交人員的免稅外匯商品。
本監管方式代碼:1831,簡稱:免稅外匯商品。
二、適用范圍
(一)本監管方式適用:
1.免稅外匯商品供應對象是指我國駐外外交機構人員、留學人員、訪問學者、赴境外勞務人員、援外人員和遠洋船員。
2.上述人員用結存外匯在境內免稅外匯商品店購買限定品種的免稅外匯商品。
3.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免稅商品的特定公司進口的免稅外匯商品。
(二)本監管方式不適用:
1.設在國際機場、港口、車站和過境口岸的免稅品商店所進口的,按有關規定銷售給辦結出境手續的旅客的免稅商品,供外國籍船員和我國遠洋船員購買送貨上船出售的免稅商品,供外交人員購買的免稅品,以及在我國際航機,國際班輪上向國際旅客出售的免稅商品。其監管方式為“免稅品”(1741)。
2.經營免稅外匯商品的單位進口供商品維修用的零部件、工具和商場自用的貨架、手推車等。其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
3.因故經批準轉內銷進口免稅外匯商品,其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
4.免稅外匯商品退運出境,其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4561)。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
一、定義及代碼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是指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的資金(包括中方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建廠(場)物料,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及進口本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生產用車輛、辦公用品(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物品”)]。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口設備、物品,監管方式代碼“2025”,簡稱“合資合作設備”。
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企業”)進口設備、物品,監管方式代碼為“2225”,簡稱“外資設備物品”。
二、適用范圍
(一)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包括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企業。
(二)“設備”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及生產用車輛。
(三)“物品”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設備)和交通工具。
(四)下列情況不適用本監管方式
1.鼓勵類和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的項目、企業自有資金(投資總額以外,具體是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后利潤),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對設備進行更新維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其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
2.外商投資企業經營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租賃貿易等進口的設備物品,分別適用“不作價設備”(0320)、“加工貿易設備”(0420)、“租賃不滿一年”(1500)、“租賃貿易”(1523)。
3.外國常駐機構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公用物品,其監管方式為“常駐機構公用”(2439)。
4.沒有實際進出境,在境內結轉的減免稅設備,其監管方式為“減免設備結轉”(0500)。
5.出口加工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物品,其監管方式為“出口加工區進口設備”(5035)。
退運貨物
一、定義及代碼
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
本監管方式代碼“4561”,簡稱“退運貨物”。
二、適用范圍
(一)本監管方式適用以下監管方式進出口貨物退運出進境:
/
(二)本監管方式不適用:
1.貨物進境后、放行結關前退運的貨物,其監管方式為“直接退運”(4500)。
2.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退運,其監管方式為“來料料件退換”(0300)、“進料料件退換”(0700)、“來料成品退換”(4400)、“進料成品退換”(4600)。
3.加工貿易設備退運,其監管方式為“加工設備退運”(0466)。
4.“租賃不滿一年”(1500)、“免稅品”(1741)退運出境,其監管方式為“其他”(9900)。
5.出口加工區進口設備退運出境,其監管方式為“區內設備退運”(5361)。
6.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其監管方式為“其他”(9900)。
外國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
一、定義及代碼
外國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是指境外(地區)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地區)法人經我國zhengfu主管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為開展公務活動所需進出境的物品。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2439”,簡稱“常駐機構公用”。
二、適用范圍
(一)本監管方式包括常駐機構進境自用且數量合理的辦公用機器設備、家具、文具、機動車輛等及復運出境的原進境的公用物品。
(二)本監管方式適用的機構:
1.外guoqi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機構。
2.外國民間經濟貿易團體常駐機構。
3.外國常駐新聞機構。
4.其他外國常駐機構。
5.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經營的企業常駐機構。
(三)不適用本監管方式的監管業務
1.外國駐中國使館、領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以及其他與中國zhengfu簽有協議的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進出境物品填報《外國使領館公私用物品進出境申報單》。
2.外國人員子女學校進出境物品,其監管方式為“其他貿易”(9739)。
3.常駐機構人員進境自用的汽車,其監管方式為“其他貿易”(9739)。
4.外國駐華使、領館在我國內購運出境的貨物,其監管方式為“其他”(9900)。
5.暫時進出境的公用物品,其監管方式為“暫時進出口”(2600)。
暫時進出境貨物
一、定義及代碼
暫時進出境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出關境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進境的貨物。
本監管方式代碼“2600'’,簡稱“暫時進出貨物”。
(一)本監管方式包括:
1.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2.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3.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在本款第1至第3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5.貨樣;
6.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7.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lO.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其用品;
11.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二)以下情況不適用本監管方式:
1.進出境展覽品,監管方式為“展覽品”(2700);
2.駐華商業機構不復運出口的進口陳列樣品,其監管方式為“陳列樣品”(2939);
3.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資,其監管方式為“對外承包出口”(3422):
4.進出境修理物品,其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1300);
5.租賃貿易進出口貨物,其監管方式為“租期不滿一年”(1500)、“租期一年及以上”(1523);
6.企業使用舊鋼瓶容器進口燃料、物料,按進口燃料、物料的監管方式申報,報關單“包裝種類”欄目填報“舊鋼瓶”,舊鋼瓶容器憑《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舊鋼瓶復運出境時監管方式填報“其他”(9900);
7.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不屬于復運出境;
8.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進出境集裝箱;
9.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駐華機構或者人員暫時進出境物品。
進出境展覽品
一、定義及代碼
進出境展覽品是指外國來華或我國為到國外舉辦經濟、文化、科技等展覽或參加博覽會而進出口的展覽品及展覽品有關的宣傳品、布置品、招待品、小賣品和其他物品。
本監管方式代碼為“2700'’,簡稱“展覽品”。
二、適用范圍
(一)進出境展覽品主要包括: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層示或者使用的貨物,包括:
(1)為了示范展覽會展出機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貨物;
(2)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及裝飾材料;
(3)宣傳展示貨物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盤、顯示器材等。
2.上述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3.其它經海關批準用于展示的進出境貨物、物品。
(二)以下情況不適用本監管方式:
1.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準進出口展覽品,持證人免填報關單。
2.不復運出(進)境而留在國內(外)銷售的進出境展覽品,按實際監管方式填報。
3.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
貨樣、廣告品
一、定義及代碼
進出口貨樣是指訂貨參考的進出口貨物樣品;廣告品是指用以宣傳有關商品的進出口廣告宣傳品。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價購或價售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監管方式代碼為“3010”,簡稱“貨樣廣告品A”。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位)進出口以及免費提供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監管方式代碼為“3039”,簡稱“貨樣廣告品B”。
二、適用范圍
上述監管方式除以上定義所述范圍外,還包括寄售代銷貿易中外商免費提供的貨樣廣告品。
下列情況不適用本監管方式:
(一)暫時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其監管方式為“暫時進出口貨物”(2600)。
(二)駐華商業機構不復運出口的進口陳列樣品,其監管方式應為“陳列樣品”(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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