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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已出口貨物勞務但尚未辦理退稅申報的相關政策
發布時間: 2024-01-17 17:40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尊敬的納稅人:
為進一步健全出口退稅服務監管新機制,現將2023年度已出口貨物勞務但尚未辦理退稅申報的相關政策明確如下,請大家根據政策做好出口收匯相關工作。
01 出口退稅申報辦理時限
出口企業2023年度(貨物報關出口之日在2023年)出口的貨物勞務,無特殊情況,應于2024年4月30日前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納稅人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相關單證,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也可延期辦理退(免)稅申報。納稅人2024年4月30日后報送之前年度出口退稅時,應同時報送收匯相關材料,待稅務機關核查無問題后方可辦理退稅。
02 關于出口收匯的要求
納稅人2023年度已出口貨物勞務,應當在出2024年4月30日前收匯的,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中10類情形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Zui終日期在2024年4月30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納稅人已申報退(免)稅的貨物,應于2024年4月30日前收匯的未完成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的,應在2024年5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待收匯后可重新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納稅人已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Zui終日期2024年4月30日后的,未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的,應在發生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待收匯后可重新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材料為虛假或者冒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來自:天津經開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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