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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外貿結匯方式:信用證是什么?
發布時間: 2024-01-16 18:10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是銀行(即開證行)依照進口商(即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對出口商(即受益人)發出的、授權進口商簽發以銀行或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保證在將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必定承兌和付款的保證文件。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它是一種銀行信用。

一、關于信用證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并按規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款。
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梢姡庞米C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二、起源
“信用證”這個名字來源于法語單詞“accréditation”,這是一種做某事的權力,源于拉丁文“accreditivus”,意思是信任。

三、分類
1、根據分類依據的不同,信用證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保兌信用證和非保兌信用證;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等。
2、根據信用證分類依據的不同,信用證還可以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對背信用證、預支信用證、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等。

四、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約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br/>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五、當事人與關系人
1、信用證當事人
(1)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Bank)。開證行是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信用證的銀行。該銀行一般是申請人的開戶銀行。
(2)信用證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授權使用和執行信用證并享受信用證所賦予的權益的人,受益人一般為出口商。
(3)信用證保兌行(Confirming Bank)。保兌行是應開證行或信用證受益人的請求,在開證行的付款保證之外對信用證進行保證付款的銀行。

2、信用證關系人
(1)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開證申請人是向銀行提交申請書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它一般為進出口貿易業務中的進口商。
(2)信用證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是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它一般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證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付款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并授權向受益人承擔(無追索權)付款責任的銀行。
(4)信用證承兌行(Accepting Bank)。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的并授權承兌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在遠期信用證項下,承兌行可以是開證行本身,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銀行。
(5)信用證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議付行是根據開證行在議付信用證中的授權,買進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6)信用證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償付行是受開證行指示或由開證行授權,對信用證的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進行付款的銀行。
(7)信用證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轉讓行是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的銀行。轉讓行一般為信用證的通知行。

六、操作流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并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后,即裝運貨物。
6、賣方裝運貨物后,從船運公司取回正本提單,并制作其他單據。
7、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8、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9、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10、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后,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1、開證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在買方付款后交單。
12、買方憑單據向船運公司提取貨物。

七、作用
1、對出口商的作用
(1)保證出口商憑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取得貨款。
(2)出口商可以按時收匯。
(3)出口商可憑信用證通過打包貸款或押匯取得資金融通。

2、對進口商的作用
(1)可保證進口商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
(2)保證進口商可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3)進口商可憑自己的資信及開證行對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從而取得資金融通。

3、對銀行的作用
(1)可利用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交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 (2)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

八、特點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1、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2、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3、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九、業務流程
信用證欺詐
我國法律對“欺詐”的定義體現在 《刑法》195條規定了信用證詐騙的以下定義: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騙取信用證的;
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信用證欺詐形式多種多樣,按欺詐實施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受益人實施的欺詐、申請人實施的欺詐以及受益人與申請人共同欺,按欺詐手段的不同可分為假冒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偽造信用證單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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