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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劃分轉手買賣中“一線關境、二線關境”?附:相關國際收支申報要求
發布時間: 2024-01-10 18:00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日常國際收支申報中對于轉手買賣需要對關境狀況進行一定的判定,如何區分一線關境和二線關境,我們做一些探討。
在日常的進出口業務中,經常會有一線關境、二線關境之說,那么究竟如何定義?
海關合作理事會對關境的定義是:全面實施統一海關法令的境域。
我們所說的“進入一線關境”是指:貨物進入我國港口、保稅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并未真正進口,無“進口貨物報關單”,可能有“進境貨物備案清單”;
我們所說的“進入二線關境”是指:貨物自港口、保稅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報關進入我國境內區外地區,已繳納關稅,已報關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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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中關于一線關境和二線關境涉及貨物貿易的相關申報規定。
1.關于離岸轉手買賣的申報
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從非居民處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轉售該貨物,但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交易。
(1)轉賣貨物的運輸提單目的地非中國,我國居民從非居 民購買貨物,隨后將其銷售給其他非居民,貨物在整個過程中未實際進出關境的貿易,此類交易申報在“122010-離岸轉手買 賣”項下。
(2)居民從非居民購買貨物,貨物運輸提單目的地為中國,首筆交易(支付貨款)時,按意向貿易方式申報。
該批貨物在 運輸途中未實際進入中國一線關境前,被居民轉賣給另一非居民,此類交易視同離岸轉手買賣,貨物買賣的前后兩筆交易資金收付均應申報在“122010-離岸轉手買賣”項下,第一次付款申報時,如交易性質不為“離岸轉手買賣”,須修改。.
如該批貨物實際進入中國一線關境后,被居民轉賣給另一非居民,前后兩筆交易應分開看待,按照實際貿易方式申報。
(3)居民買入非居民擁有的境內貨物,再轉賣另一非居民,兩筆交易應分開看待,按照實際貿易方式申報。
2.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貨物進出口的申報
(1)一般原則
若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貨物資金收付,且貨物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應根據貨物進出我國一線關境時的交易性質進行申報。通常情況下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
但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的料件和出口制成品,應申報在“121020-進料加工貿易”項下。
(2)貨物進出二線關境引起的涉外收付款的申報
貨物進出二線關境是指貨物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的二線流轉環節。
貨物進出二線關境的涉外收付款,原則上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
如居民買入非居民擁有的存放在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貨物(該貨物為非居民調入境內,曾在一線報關但未發生跨境資金劃轉),并將貨物運至境內區外,雖然該居民在貨物從區內運至區外報關時申報的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等,但該筆向非居民支付的貨款仍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
(3)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倉單買賣的申報
根據《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2014版)》(匯發〔2014〕
21號印發),貨物存放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但所有權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進行轉移而產生的涉外收付款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
除進出二線關境貨物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倉單買賣外,如貨物的所有權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了轉移,但貨物未發生實際跨境,或貨物雖發生跨境但無需報關,該類貨物貿易項下的涉外收付款應納入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通常情況下申報在“122-未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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