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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報出口退稅是否可以完成收匯?
發布時間: 2024-01-09 17:57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問: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2022年10月有一筆出口業務,但由于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沒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匯,請問,這種情況能否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答:可以申報的。貴公司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即可視同收匯予以辦理退稅;如果貴公司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的,提供進口商相關證明材料也可視同收匯予以辦理退稅。
一、實施時間
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二、具體要求
01收匯的期限為?
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當年出口為次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
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附件2)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Zui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02什么情況下需要報送材料?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
①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
②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③納稅人被稅務機關發現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應自稅務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匯材料,留存舉證材料備查即可。稅務機關按規定需要查驗收匯情況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收匯材料。
03不按規定完成收匯會有什么影響嗎?
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稅務機關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的,應在發生相應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①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龍信通
②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
③未按規定留存收匯材料。
納稅人在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第9號公告施行前已發生上述情形但尚未處理的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本項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已按規定處理的出口貨物,待收齊收匯材料、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04確實無法收匯又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應該怎么處理?
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05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材料為虛假或者冒用的會有什么后果?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材料為虛假或者冒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06收匯材料具體指哪些?
收匯材料是指《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
對于已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為銀行收匯憑證或者結匯水單等憑證;出口貨物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為收匯,或者委托代辦退稅并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為收匯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對于視同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按照《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確定。
07收匯規定適用的范圍包括哪些?
本文所述出口貨物,不包括《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除外)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易出口貨物、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三、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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