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A 類企業貨到付款業務,付款延期需要報告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A 類企業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 類或 C 類企業在監管期內發生的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業應當在出口或進口之日起 30 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相應的預計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對應的金額、關聯關系類型等信息。
2.問:貨物貿易項下提前購匯,可否跨行同名劃轉?
答:貨物貿易項下提前購匯及相應付匯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同一網點辦理,提前購匯資金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不能在不同銀行間辦理同名劃轉。
3.問:何種情況下,B 類企業可以辦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匯?
答: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指標情況好轉且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的 B 類企業,自列入 B 類之日起6 個月后,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
4.問:一份《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可否在多家金融機構分次使用?
答:一份《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機構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簽注多筆收匯信息。
5.問:B 類企業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該如何辦理?
答:應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王老師批注:這類申請何其難啊,進出口企業還是應盡力合規按規定辦理企業報告以防止被降級)
6.問:貿易項下出口收匯可以直接入結算賬戶嗎?
答: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 A 類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王老師批注:A類雖直接進外幣結算戶了,但不要忘記5個工作日內辦理收支申報)
7.問:B 類企業是否可以辦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匯?
答:B 類企業不得辦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匯,但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指標情況好轉且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的 B 類企業,自列入 B 類之日起 6 個月后,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
8.問:C 類企業是否可以辦理 90 天(不含)以上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業務?
答:C 類企業不得辦理 90 天(不含)以上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業務。
9.問:B、C 類企業的分類監管有效期為多久?
答:B、C 類企業的分類監管有效期為一年。B、C 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時,外匯局應當對其在監管有效期內遵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其資金流與貨物流偏離的程度、變化以及是否發生違規行為等調整分類結果。(王老師批注:被降為B類的,先看前3個月是否合規了,不合規的再看3個月,還不合規的就看一年了)
10.問:C 類企業是否可以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答:C 類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11.問:出口不收匯會有什么影響?
答: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可以列入 B 類或 C 類企業,分類結果可以向海關、稅務等部門通報,各部門可對其實施聯合監管。存在逃匯嫌疑的,將按規定進行處罰。
12.問:企業因出口貨物出現質量問題發生退匯時,是否一定要原路退給原付款人的付匯時的外匯賬戶?
答:企業收到國外客戶的貨款,如果貨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退匯,可以退給原付款人付匯時的外匯賬戶以外的外匯賬戶,但必須是以原付款人名義開立的賬戶。(王老師批注:匯發(2012)38號規定對于超期180天退匯或特殊情況不能原路退匯的需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審批后可以辦理,因此說并不是必須要原路退回)
13.問:輔導期企業辦理收匯有什么注意事項?
答:輔導期企業與普通名錄內企業收匯管理相同,但需要在輔導期結束后(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發生日起 90 天內),10 個工作日內及時向外匯局遞交輔導期報告。
14.問:自貿區企業是非居民嗎?
答:不一定。屬于境內特殊監管區,在自由貿易區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和個人,也應該按照其注冊地國家或地區和有效證件判斷其身份。
15.問:因出口貨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退匯,企業是否可以退給原付款人付匯時使用的外匯賬戶以外的外匯賬戶?
答:企業收到國外客戶的貨款后,如果因貨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退匯,可以退給原付款人付匯時使用的外匯賬戶以外的外匯賬戶,但必須是以原付款人名義開立的賬戶。
16.問:一家食品生產企業通過美國電商平臺在境外銷售食品,想通過銀行進行收匯銀行需要審核什么資料?
答:跨境電商銷售訂單、物流證明等證明收匯真實性的材料。(王老師批注:電商一般是通過第三方支付賬戶收匯的,外匯局明確規定,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收付匯的其支付機構必須取得我國的自付牌照和辦理外匯名錄登記。對于電商企業從未取得牌照的支付機構提現到境內公司賬戶,能否入賬就看各家銀行的合規審查了)
17.問:出口背景的流動資金貸款的發放及使用條件是什么?
答:允許出口背景的流動資金貸款進入貸款專戶后,參照資本金結匯政策支付結匯或意愿結匯,但結匯后的貸款原則上不能購匯歸還,確需購匯歸還的需要先到外匯局備案,憑備案表辦理購匯還款。
18.問:貨物貿易下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主要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規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 A 類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但貨物貿易的退匯收入;B、C 類企業的貨物貿易收匯;離岸轉手買賣的收匯需進入待核查賬戶。
19.問:企業如何查詢自身的進出口量指標是否正常?
答:企業可自行登錄貨物貿易外匯檢測系統的企業端,查詢自身總量核查的數據和狀態。監測系統根據總量核查的狀態顯示不同顏色,綠色為低于下限,紅色為超過上限。
20.問:人民銀行及外匯局對于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要求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采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政策中同一幣種怎么理解?
答:離岸轉手買賣同一幣種的理解為:同為某國(區域)外幣或同為人民幣,即不允許交叉幣種。(王老師批注:離岸轉手買賣,收匯和付匯必須采用同一幣別,即美元-美元、歐元-歐元、人民幣-人民幣,且必須在同一銀行的同一個網點柜臺辦理收匯和付匯)
21.問:貿易出口收匯要退回境外,需要進待核查賬戶再匯出嗎?
答:不需要。文件要求是貿易退匯收入進待核查賬戶,未要求貿易收匯退匯支出需先進待核查賬戶。注意:退匯需原路退回。(王老師批注:進口項下付匯的退匯才需要先進待核查賬戶)
22.問:企業 2018 年 9 月進口貨物,2018 年 11 月降為 B 類,2019 年 1 月辦理進口付匯(90天以上延期付匯),是否需要提供登記表?
答:降級前發生的延付業務,超過 90 天延付也可辦理。
23.問:有些外商國家外匯儲備不足,交易方著急付貨款,就通過其他國家的其他公司付貨款,這樣是否可以收款?
答:按照誰出口誰收匯的原則辦理。此類情況不違背誰出口誰收匯的原則,留存好相關資料備查。(王老師批注:這屬于非進口商付匯,不影響退稅)
24.問:客戶信用證到單已經付款,貨物是礦石,經檢測,質量差一些,買賣合同約定,某元素含量每少百分之一,退多少錢,所以現在對方退了一部分款回來,這種算退款還是退匯?
答:退款和退匯并沒有嚴格區分,銀行辦理此類業務需明確是退還是賠。對于退:
①原路匯回,退匯金額不超過原匯入或匯出金額;
②超 180 天或非原路退回,需外匯局開登記表。
25.問:C 類企業不得辦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托收業務,此處是否僅指進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C 類企業不得辦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托收業務,此處指的是進口托收。該條款同時規定,C 類企業不得簽訂包含 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26.問:輔導期企業完成第一筆收付匯業務后是否就需要去外管局做現場報告?
答:否,應在輔導期結束后 10 個工作日內,對輔導期內發生的業務逐筆對應報告。輔導期起始日期為名錄登記當日,截至日期為列入名錄后發生首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第90 天。
27.問:境外客戶 A 匯款給境內非居民 B,境內非居民 B 再匯給境內居民 C,由于貿易合同取消,非居民 NRA 帳戶退匯收入和退匯支出如何操作?
答:首先 C 匯給 B,憑 C 跟 B 之間的退匯協議等憑證,按原路匯回非居民 NRA 帳戶 B,由 C申報;然后非居民 NRA 帳戶 B 退匯給 A,需 A 和 B 雙方簽退匯協議等憑證,原路退回給原匯出方 A,申報由 B 的開戶銀行做,交易編碼為 822030,交易附言為非居民從境外收款退款支出,同時勾選退匯。
28.問:境內企業收到境外客戶一筆外匯,該筆款項包括了貨款及部分預收貨款,預收貨款金額較小,境內企業在申報時均申報成了貨款。但是后期該筆預收款項項下的訂單取消,企業有退匯需求,該如何處理?
答:按照退匯處理。
29.問:原正常貨物貿易企業,三年沒有進出口業務,現重新發生出口收匯業務,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查詢無企業信息。
答:連續兩年未發生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外匯局可將其從名錄中注銷。對于非名錄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業務,需辦理名錄登記。(王老師批注:這屬于被動注銷名錄,外匯局聯系不到企業時也會給注銷)
30.問:信用證來單備付業務,客戶提供的報關單已超 90 天,如客戶未按貿易信貸業務報告要求辦理延期付款登記,銀行可否為客戶辦理信用證來單備付?
答: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匯發〔2012〕38 號),A 類企業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B 類或 C 類企業在監管期內發生的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業應當在進口之日起 30 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相應的延期付款對應的報關金額、關聯關系類型等信息。該要求是監管部門對企業的管理要求,監管部門未強制要求銀行審核企業是否已按貿易信貸業務報告要求辦理延期付款登記。但為履行代位監管,銀行在辦理業務發現該類情況時,可提示客戶辦理延期付款登記。(王老師批注:接很多小伙伴反映,一些銀行要求對超90天付款的必須先辦理延期付款報告才給辦理支付,銀行無權這么要求)
31.問:某公司以資本金賬戶資金支付進口貨款,因種種原因取消了合同,貨款退回,且退匯日期與原付款日期間隔超過 180 天,收匯銀行應如何處理該筆收匯?
答:該筆退款項下的收匯應先進入企業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而后由企業向外匯局申請將該筆收匯轉入其資本金賬戶。
32.問: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因開展區外進出口業務而發生涉外收付款,在涉外收入申報單“本筆款項是否為保稅貨物項下收入”應選擇“是”還是“否”?
答:“本筆款項是否為保稅貨物項下收入”選擇“是”還是“否”,應根據本筆款項是否實際對應保稅貨物項下收入填寫,而不是根據申報企業是否為區內企業進行選擇。(王老師批注:保稅貨物區內區外企業皆可操作)
33.問:有一代理業務,一般貿易進口貨物,但是不付匯,這樣可以嗎?
答: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誰進口誰付匯”的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代理進口應當由代理方付匯。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進口方是指進口報關單上的“境內收貨人”。進口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貨款。對于確因合理原因導致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應在進口業務發生之日起 30 天內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付匯日期等信息,并接受外匯局核查。
34.問: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收付匯原則“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具體到資金流和貨物流是怎么理解的?
答: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主體應與進出口報關單收發貨人一致。(王老師批注:出口收匯就看報關單的境內發貨人、進口付匯就看境內收貨人)
35.問:貨物貿易項下提前購匯應遵守哪些要求?
答:提前購匯及相應付匯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同一網點辦理,提前購匯資金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不能在不同銀行間辦理同名劃轉;預付貨款項下提前購匯,應與實際支付日期之間的時間間隔不宜過長。
36.問:如何判定進口企業的付款是否為預付款?
答:進口企業在對外支付款項時,如果進口的貨物還未到達目的港口即為預付款。簡單來說:進口報關單上的進口日期晚于付匯日期,即為預付。(王老師批注:進口日期指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入境的日期)
37.問:90 天以上的遠期信用證,進口報關后超 30 天未在網上進行延期付匯登記的,需進行現場報告,現場報告時企業具體需提供哪些憑證和資料呢?
答:90 天以上延期付匯現場報告,企業需提供該筆付匯所對應的合同、報關單、單筆現場報告情況說明、現場報告申請表。
38.問:企業收到預收貨款是否需要在國家外匯管理局wangshangfuwupingtai新增預收貨款報告?
答:30 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企業應當在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 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進出口日期等信息。
39.問:企業退匯支出時,銀行支付款項是從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支出還是從企業待核查賬戶支出?
答:從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支出。待核查賬戶的支出范圍為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
40.問:貿易融資放款及境外回款無需通過待核查賬戶,是否需要通過外匯貸款專戶?回款是指本金和費用部分還是全部回款?
答:貿易融資放款及境外回款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無需通過外匯貸款專戶。貿易融資回款指全部回款。
41.問:企業的貿易信貸報告到期后,是否需要對報告進行刪除?
答:貿易信貸等各類報告到期后均不需要做刪除或注銷處理。
42.問:銀行能否受理 2017 年前無法查驗報關單信息的貨到付款業務?
答:對于此類進口付匯業務,銀行應對企業開展盡職調查,對其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嚴格審查,并根據現行外匯管理法規,在確認付匯業務背景真實合規的前提下,給予辦理。
43.問:貨物貿易項下,客戶收匯時如遇收匯金額大于報關金額如何處理?差額部分能視為貨款收入嗎?
答:應根據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業務,如客戶報關時,由于海關對于客戶報價進行調整或因報關時單價的小數點保留等問題,導致報關金額與客戶實際收匯金額略有出入,客戶說明原因后,在合理范圍內可以視為貨款收入。
44.問:貨物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出口至 A 國,但貨物經 A 國公司Zui終運至 B 國,可以支付貨物由 A 國運至 B 國的運輸費用嗎?
答:如報關信息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至 A 國,則整筆貿易背景應始于中國境內,至 A 國結束。不應存在貨物由 A 國運至 B 國的運輸費用。(王老師批注:銀行可根據出口報關單的成交方式判斷是否要支付國際運費。出口業務:EXW、FCA、FAS、FOB不涉及出口企業支付國際運費;進口業務:EXW、FCA、FAS、FOB需進口企業支付國際運費)
來源:關務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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