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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產品的注冊代理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辦事處還能做代理人嗎?
發布時間: 2024-01-05 18:10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新法規實施
辦事處還能做進口產品注冊的代理人嗎?
《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二章第十四條中指出:自2021年10月1日起,境外注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辦理相關醫療器械注冊、備案事項。
同時,在關于新法規實施過渡期技術審評有關事宜的通告(2021年第14號)中提到:境外注冊申請人、備案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不能作為代理人。
進口產品的注冊代理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二章第十四條中指出:
自2021年10月1日起,代理人應當依法協助注冊人、備案人履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并協助境外注冊人、備案人落實相應法律責任,規定內容如下:
(一)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
(二)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風險管控計劃并保證有效實施;
(三)依法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
(四)建立并執行產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五)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境外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指定的我國境內企業法人應當協助注冊人、備案人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
如果進口產品的注冊代理人未按照條例履行義務
會有什么處罰?
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第九十八條中提到:
境外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指定的我國境內企業法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文章來源】CMDE N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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