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禁止進口貨物
一、基本說明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禁止有關貨物、技術進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進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保護環境,需要禁止進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口有關的措施,需要禁止進口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進口的;
(5)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進口的。
二、禁止進口貨物名單
1.《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管理的貨物
2.商務部或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在《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禁止進口貨物目錄》以外禁止進口的特定貨物、技術。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口的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
(1)嚴禁進口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和動物產品、肉骨粉等動物性飼料和動物源性生物制品。
(2)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和捐贈方式進口右置方向盤汽車(包括使領館和外商常駐機構公私用車輛)。
(3)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仿真槍及其彈藥、催淚器等類似具有攻擊防衛性能的物品。
(4)禁止進口以CFC-12為空調制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制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壓縮機(含汽車空調器)。
(5)禁止進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簡稱CFCs)為制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進口以氯氟烴物質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氯氟烴為制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產品用壓縮機。
(7)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未列入《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固體廢物。
(8)嚴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廢舊金屬進口。
(9)對屬于下述情況的,按禁止進口廢物管理:
①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因喪失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或者其他原因而成為固體廢棄物的;
②《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認定是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從住家收集的廢物)的,以及列入我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為危險廢物的;
(10)禁止進口舊光盤生產設備,禁止舊光盤生產設備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
(11)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玻殼、舊顯像管、再生顯像管、舊電視機。
(12)禁止進口帶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圖形的商品。
(13)禁止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
(14)國家禁止進口載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①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②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③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④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⑤shandongminzuchouhen、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⑥宣揚邪教、迷信的;
⑦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⑧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⑨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⑩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文化傳統的;
?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15)禁止進口下列獸藥:
①經風險評估可能對養殖業、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險的;
②療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的;
③來自疫區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國境內傳播的獸用生物制品;
④生產條件不符合規定的;
⑤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
⑥被撤銷、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
⑦進口獸藥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的;
⑧未取得進口獸藥通關單的;
⑨農業部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
(16)禁止進口療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
(17)禁止進口舊麻袋。
(18)停止進口商品包括:lvsuanjia、xiaosuanan(按照《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xiaosuanan進口有關問題的通知》(委辦安[2005]209號),海關驗核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審批簽發的民用爆破器材產品進口申請審批表并按規定辦理進口驗放手續的xiaosuanan除外)。
(19)自2009年2月3日起暫停辦理來自美國11家企業生產的花生醬及含有花生醬成分的食品的進口手續。
(20)禁止進口標有“二戰”時期日本零式戰斗機和納粹德國戰斗機標記的貨物。
(21)禁止進口不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信息產品。
(22)禁止進口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
(23)禁止進口和銷售15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熾燈
(24)禁止從索馬里進口木炭(HS4402,不論是否原產于索馬里)
(25)禁止進口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尸體;土壤。
(26)禁止進口血液制品
(27)禁止自朝鮮進口部分產品(對朝禁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禁止進口技術參見《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令2001年第15號,商務部2007年第7號令修訂)。
5.進口貨物及其包裝上帶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不得進口。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進口貨物或貨物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制造”、“MADE IN ROC”或標有中華民國年號的,應要求有關企業涂掉、撕去或改換包裝后再予辦理進口手續;對無法做消除處理的貨物,予以退運。改換下來的上述包裝材料應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做除標處理。
6.禁止進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及六氯苯。
7.禁止進口萊克多巴胺和yansuanlaikeduobaan。
8.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關政府間協定可以免稅進境機動車輛的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國家專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專家以外,其他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不得進境舊機動車輛,對其舊機動車輛進境申請,海關不予受理。(2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進境機動車輛的,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二節 禁止出口貨物
一、基本說明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有關貨物、技術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保護環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禁止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禁止出口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6)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7)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的。
二、禁止出口貨物名單
1.納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管理的貨物
2.商務部或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對《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禁止出口。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出口的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
(1)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
(2)《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3)禁止野生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商業性出口。
(4)禁止出口勞改產品。
(5)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簡稱CFCs)為制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出口原料血漿。
(7)國內生產、經營的中藥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不準出口。國務院公布的禁止出口國內短缺藥品、中藥材、中成藥;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禁止出口的國內防疫急需的疫苗。
(8)白氏貝、企鵝貝和白蝶貝均屬我國特有的珍珠貝類,已經列入《我國現階段不對國外交換的水產種質資源名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這類物種,包括成體、幼苗和卵等。
(9)禁止出口標有“二戰”時期日本零式戰斗機和納粹德國戰斗機標記的貨物。
(10)禁止出口以氯氟烴物質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氯氟烴為制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產品用壓縮機。
(11)國家禁止出口載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①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②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③泄漏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④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⑤shandongminzuchouhen、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⑥宣揚邪教、迷信的;
⑦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⑧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⑨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⑩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文化傳統的;
?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涉及國家秘密的;
?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出境的。
(12)禁止出口帶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圖形的商品。
(13)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遺傳資源
(14)禁止出口奶畜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產的乳
(15)禁止向朝鮮出口部分兩用物項和技術;對朝鮮禁運部分貨物(72~89章);禁止對朝鮮出口凝析油(HS27090000不含原油)和液化天然氣(HS27111100)
5.《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禁止出口技術詳見《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學技術部令2008年第12號)。
6.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帶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不得出口。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出口貨物或貨物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制造”、“MADE IN ROC”或標有“中華民國年號的”,應要求有關企業涂掉、撕去或改換包裝后再予辦理出口手續。改換下來的上述包裝材料應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做除標處理。
7.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出口。
8.除加工貿易出口未鍛造或粉末狀鉑、板(片)狀鉑憑出口許可證驗放外,禁止出口為鍛造或粉末狀鉑、板(片)狀鉑。
9.禁止出口萊克多巴胺、yansuanlaikeduobaan。
10.禁止出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六氯苯。
三、管理規定
1.納入禁止出口管理的商品(包括停止出口商品),任何企業不得經營出口。
2.凡列入禁止出口管理貨物目錄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僅簡單加工導致商品編號改變的,須按照原海關商品編號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3.凡申報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管理的商品(貴金屬超過2%,其他超過10%)的,須按含有禁止出口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如已有管理規定對此問題進行明確的,仍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節 限制進口貨物
一、基本說明
為維護我國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國所締結或者參與的國際條約和協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各類限制進出口貨物、技術目錄。海關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限制進出口目錄貨物、技術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實行限制進口管理的貨物、技術,必須依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的許可,方可進口,主要管理方式如下:
二、管理方式
1.許可證管理
列入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的貨物、技術;12類重點舊機電產品;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目錄。
2.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內的貨物對進口單位配額指標內申領簽發進出口許可證
3.進口關稅配額管理
對部分農產品和化肥在配額內進口享受配額稅率,超出限額或未申領配額證件的按照配額外征稅進口。
4.其他許可證件
對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密碼產品和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藥品、美術品、民用爆炸物品、音響制品、黃金及其制品、農藥、獸藥、有毒化學品等由各自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第四節 限制出口貨物
一、基本說明
國家實行限制出口管理的貨物、技術,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方可出口。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規定。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二、管理方式
1.出口配額管理
對部分農產品、部分活禽、畜;部分資源性產品、貴金屬;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物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對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的主要商品包括部分我國生產且國際市場需求量較大的農副產品及資源性產品由國家主管部門采取招標分配的原則發放配額證明。
2.出口許可證件管理
根據國家政治、軍事、技術、衛生、環保、資源保護等領域的需要,以及履行我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瀕危物種、兩用物項和技術以及黃金及其制品等申領簽發許可證件。
第五節 進出境物品禁限清單
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清單,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海關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并以海關總署令第43號公布執行。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進境物品
1、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2、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5、鴉片、mafei、海洛英、dama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進境范圍的所有物品;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3、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農業部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以農業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第1712號公布,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
一、動物及動物產品類
1、活動物(犬、貓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2、(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制品;水生動物產品。
3、動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鮮奶、酸奶,動物源性的奶油、黃油、奶酪等奶類產品。
4、蛋及其制品,包括鮮蛋、皮蛋、咸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
5、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
6、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及其制品
7、動物源性飼料(含肉粉、骨粉、魚粉、乳清粉、血粉等單一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1、新鮮水果、蔬菜。
2、煙葉(不含煙絲)。
3、種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4、有機栽培介質。
三、其他類。
1、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2、動物尸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
3、土壤。
4、轉基因生物材料。
5、國家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注:1、通過攜帶或郵寄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不受此名錄的跟制。
2、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的犬、貓等寵物,每人一只。
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
三、限制進境物品
1、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2、煙、酒;
3、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4、國家貨幣;
5、海關限制進境的其它物品。
四、限制出境物品
1、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
2、國家貨幣;
3、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4、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5、貴重中藥材;
6、一般文物;
7、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第一節 禁止進口貨物
一、基本說明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禁止有關貨物、技術進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進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保護環境,需要禁止進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口有關的措施,需要禁止進口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進口的;
(5)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進口的。
二、禁止進口貨物名單
1.《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管理的貨物
2.商務部或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在《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禁止進口貨物目錄》以外禁止進口的特定貨物、技術。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口的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
(1)嚴禁進口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和動物產品、肉骨粉等動物性飼料和動物源性生物制品。
(2)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和捐贈方式進口右置方向盤汽車(包括使領館和外商常駐機構公私用車輛)。
(3)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仿真槍及其彈藥、催淚器等類似具有攻擊防衛性能的物品。
(4)禁止進口以CFC-12為空調制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制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壓縮機(含汽車空調器)。
(5)禁止進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簡稱CFCs)為制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進口以氯氟烴物質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氯氟烴為制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產品用壓縮機。
(7)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未列入《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固體廢物。
(8)嚴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廢舊金屬進口。
(9)對屬于下述情況的,按禁止進口廢物管理:
①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因喪失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或者其他原因而成為固體廢棄物的;
②《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認定是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從住家收集的廢物)的,以及列入我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為危險廢物的;
(10)禁止進口舊光盤生產設備,禁止舊光盤生產設備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
(11)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玻殼、舊顯像管、再生顯像管、舊電視機。
(12)禁止進口帶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圖形的商品。
(13)禁止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
(14)國家禁止進口載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①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②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③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④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⑤shandongminzuchouhen、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⑥宣揚邪教、迷信的;
⑦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⑧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⑨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⑩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文化傳統的;
?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15)禁止進口下列獸藥:
①經風險評估可能對養殖業、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險的;
②療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的;
③來自疫區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國境內傳播的獸用生物制品;
④生產條件不符合規定的;
⑤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
⑥被撤銷、吊銷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
⑦進口獸藥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的;
⑧未取得進口獸藥通關單的;
⑨農業部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
(16)禁止進口療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
(17)禁止進口舊麻袋。
(18)停止進口商品包括:lvsuanjia、xiaosuanan(按照《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xiaosuanan進口有關問題的通知》(委辦安[2005]209號),海關驗核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審批簽發的民用爆破器材產品進口申請審批表并按規定辦理進口驗放手續的xiaosuanan除外)。
(19)自2009年2月3日起暫停辦理來自美國11家企業生產的花生醬及含有花生醬成分的食品的進口手續。
(20)禁止進口標有“二戰”時期日本零式戰斗機和納粹德國戰斗機標記的貨物。
(21)禁止進口不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信息產品。
(22)禁止進口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
(23)禁止進口和銷售15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熾燈
(24)禁止從索馬里進口木炭(HS4402,不論是否原產于索馬里)
(25)禁止進口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尸體;土壤。
(26)禁止進口血液制品
(27)禁止自朝鮮進口部分產品(對朝禁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禁止進口技術參見《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令2001年第15號,商務部2007年第7號令修訂)。
5.進口貨物及其包裝上帶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不得進口。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進口貨物或貨物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制造”、“MADE IN ROC”或標有中華民國年號的,應要求有關企業涂掉、撕去或改換包裝后再予辦理進口手續;對無法做消除處理的貨物,予以退運。改換下來的上述包裝材料應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做除標處理。
6.禁止進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及六氯苯。
7.禁止進口萊克多巴胺和yansuanlaikeduobaan。
8.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關政府間協定可以免稅進境機動車輛的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國家專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專家以外,其他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不得進境舊機動車輛,對其舊機動車輛進境申請,海關不予受理。(2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進境機動車輛的,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二節 禁止出口貨物
一、基本說明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有關貨物、技術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保護環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禁止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禁止出口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6)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7)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的。
二、禁止出口貨物名單
1.納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管理的貨物
2.商務部或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對《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禁止出口。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出口的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
(1)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
(2)《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3)禁止野生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商業性出口。
(4)禁止出口勞改產品。
(5)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簡稱CFCs)為制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出口原料血漿。
(7)國內生產、經營的中藥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不準出口。國務院公布的禁止出口國內短缺藥品、中藥材、中成藥;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禁止出口的國內防疫急需的疫苗。
(8)白氏貝、企鵝貝和白蝶貝均屬我國特有的珍珠貝類,已經列入《我國現階段不對國外交換的水產種質資源名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這類物種,包括成體、幼苗和卵等。
(9)禁止出口標有“二戰”時期日本零式戰斗機和納粹德國戰斗機標記的貨物。
(10)禁止出口以氯氟烴物質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氯氟烴為制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產品用壓縮機。
(11)國家禁止出口載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①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②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③泄漏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④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⑤shandongminzuchouhen、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⑥宣揚邪教、迷信的;
⑦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⑧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⑨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⑩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文化傳統的;
?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涉及國家秘密的;
?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出境的。
(12)禁止出口帶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圖形的商品。
(13)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遺傳資源
(14)禁止出口奶畜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產的乳
(15)禁止向朝鮮出口部分兩用物項和技術;對朝鮮禁運部分貨物(72~89章);禁止對朝鮮出口凝析油(HS27090000不含原油)和液化天然氣(HS27111100)
5.《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禁止出口技術詳見《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學技術部令2008年第12號)。
6.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帶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不得出口。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出口貨物或貨物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制造”、“MADE IN ROC”或標有“中華民國年號的”,應要求有關企業涂掉、撕去或改換包裝后再予辦理出口手續。改換下來的上述包裝材料應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做除標處理。
7.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出口。
8.除加工貿易出口未鍛造或粉末狀鉑、板(片)狀鉑憑出口許可證驗放外,禁止出口為鍛造或粉末狀鉑、板(片)狀鉑。
9.禁止出口萊克多巴胺、yansuanlaikeduobaan。
10.禁止出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六氯苯。
三、管理規定
1.納入禁止出口管理的商品(包括停止出口商品),任何企業不得經營出口。
2.凡列入禁止出口管理貨物目錄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僅簡單加工導致商品編號改變的,須按照原海關商品編號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3.凡申報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管理的商品(貴金屬超過2%,其他超過10%)的,須按含有禁止出口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如已有管理規定對此問題進行明確的,仍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節 限制進口貨物
一、基本說明
為維護我國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國所締結或者參與的國際條約和協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各類限制進出口貨物、技術目錄。海關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限制進出口目錄貨物、技術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實行限制進口管理的貨物、技術,必須依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的許可,方可進口,主要管理方式如下:
二、管理方式
1.許可證管理
列入進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的貨物、技術;12類重點舊機電產品;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目錄。
2.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內的貨物對進口單位配額指標內申領簽發進出口許可證
3.進口關稅配額管理
對部分農產品和化肥在配額內進口享受配額稅率,超出限額或未申領配額證件的按照配額外征稅進口。
4.其他許可證件
對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密碼產品和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藥品、美術品、民用爆炸物品、音響制品、黃金及其制品、農藥、獸藥、有毒化學品等由各自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第四節 限制出口貨物
一、基本說明
國家實行限制出口管理的貨物、技術,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方可出口。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貨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規定。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二、管理方式
1.出口配額管理
對部分農產品、部分活禽、畜;部分資源性產品、貴金屬;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物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對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的主要商品包括部分我國生產且國際市場需求量較大的農副產品及資源性產品由國家主管部門采取招標分配的原則發放配額證明。
2.出口許可證件管理
根據國家政治、軍事、技術、衛生、環保、資源保護等領域的需要,以及履行我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瀕危物種、兩用物項和技術以及黃金及其制品等申領簽發許可證件。
第五節 進出境物品禁限清單
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清單,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海關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并以海關總署令第43號公布執行。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進境物品
1、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2、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5、鴉片、mafei、海洛英、dama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進境范圍的所有物品;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3、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農業部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以農業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第1712號公布,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
一、動物及動物產品類
1、活動物(犬、貓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2、(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制品;水生動物產品。
3、動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鮮奶、酸奶,動物源性的奶油、黃油、奶酪等奶類產品。
4、蛋及其制品,包括鮮蛋、皮蛋、咸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
5、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
6、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及其制品
7、動物源性飼料(含肉粉、骨粉、魚粉、乳清粉、血粉等單一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1、新鮮水果、蔬菜。
2、煙葉(不含煙絲)。
3、種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4、有機栽培介質。
三、其他類。
1、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2、動物尸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
3、土壤。
4、轉基因生物材料。
5、國家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注:1、通過攜帶或郵寄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不受此名錄的跟制。
2、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的犬、貓等寵物,每人一只。
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
三、限制進境物品
1、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2、煙、酒;
3、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4、國家貨幣;
5、海關限制進境的其它物品。
四、限制出境物品
1、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
2、國家貨幣;
3、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4、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5、貴重中藥材;
6、一般文物;
7、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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