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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退運貨物如何進行申報?
發布時間: 2023-12-12 18:42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本監管方式代碼為“4561”。
可以發現造成退運的原因是比較多的,但是有一些監管方式是不適用于退運貨物的,具體有以下情形:
01貨物進境后、放行結關前退運的貨物,適用“直接退運”(4500)。
02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退運,監管方式為”來料料件退換” (0300)、“進料料件退換” (0700) 、“來料成品退換”(4400)和“進料成品退換”(4600)。
03加工貿易設備退運,適用”加工設備退運”(0466)。
04“租賃不滿一年”的(1500)。
05“免稅品”(1741) 退運出境,監管方式為“其他”(9900)。
06出口加工區進設備退運出境,監管方式為“區內設備退運” (5361)。
07與無代價抵償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原進出口貨物退運出進境,監管方式為“其他” (9900)


我們來看一下關于退運貨物征收關稅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三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第五十六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

根據上述文件要求,退運貨物因“品質”或“規格”原因原裝復運進出境,且在原進出境放行之日起1年以內的,征免性質可填報“全免”。

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01 品質規格
“品質規格”原因,需要詳細舉證不符合國際公約、國家標準或者合同中有關品質規格的要求,不能簡單將原因說明為“質量不好”等;
02 起算期、截止期
時限起算期為原進出境“放行之日”,截止期為“復運進出境”之日,不可以與“申報之日”混淆;
03 把握“原狀”概念
把握好“原狀”的概念,應與原進出境貨物的形態一致,不能經過加工、修理、改裝,一般也不能被使用過,還有一些也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判斷。

退運貨物需要提交的單據:
1.原報關貨物的相關資料:包括原報關單、合同、發票、裝箱單等;
2.買賣雙方簽訂的退運協議和有關證明材料;
3.退運的書面申請;
4.因品質規格原因退運的,海關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應提交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證明;
5.因品質規格原因退運的出口貨物在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應提交出口未退稅或已補稅證明。
轉載自"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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