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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出口報關的申報流程及申報類型
發布時間: 2023-11-21 18:07 更新時間: 2024-11-21 08:08

一、申報的定義

貨物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或者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并且接受海關審核的行為。

 

 

二、申報的基本要求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要求:

(一) 申報主體及資質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報,也可以委托報關企業向海關申報。

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預先在海關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辦理申報手續的人員,應當是在海關備案的報關人員。

 

(二)申報時限

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

出口貨物: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轉關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執行。

注意: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

 

(三)申報形式

申報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或者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均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企業通過電子系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并且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

 

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企業按照海關的規定填制紙質報關單,備齊隨附單證,向海關當面遞交的申報方式。

企業應當以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向海關申報,與隨附單證一并遞交的紙質報關單的內容應當與電子數據報關單一致;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允許先采用紙質報關單形式申報,電子數據事后補報,補報的電子數據應當與紙質報關單內容一致。

 

(四)申報隨附單證

合同,發票,裝箱清單,提(運)單,進出口許可證件,載貨清單(艙單),代理報關授權委托協議,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

 

(五)申報日期

申報日期是指申報數據被海關接受的日期。

不論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或者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海關以接受申報數據的日期為接受申報的日期。

以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

以紙質報關單形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收紙質報關單并且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

 

 

三、申報后續處理

(一) 海關不接受申報的情形

電子數據報關單經過海關計算機檢查被退回的,視為海關不接受申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報。

(二)現場交單

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者“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并且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按照目前無紙化報關的推廣范圍和一體化申報模式,如無人工接單和查驗的報關單,企業無須去現場提交紙本報關。

(三)報關單修撤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后,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符合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四)報關單證明聯問題

目前,海關已全面取消為企業打印紙質報關單證明聯(含用于外匯服務的報關單收、付匯證明聯以及用于加工貿易核銷的海關核銷聯,出口退稅專用的報關單證明聯)。

 

四、其他申報類型

(一)提前申報

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后,向海關提前申報。

(二)集中申報

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指定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三)特殊運輸方式申報

經電纜、管道、輸送帶或者其他特殊運輸方式輸送進出口的貨物,經海關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關申報。

(四)知識產權申報

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并且提供能夠證明申報內容真實的證明文件和相關單證。海關按規定實施保護措施。

 

 

五、申報的其他規定

(一)自理報關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應當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名蓋章,并且隨附有關單證。

(二)委托報關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以委托人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且按照委托書的授權范圍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證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方式等;

2.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3.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

4.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

報關企業未對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或者違反海關規定申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申報前查看貨物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前,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歸類等原因,可以向海關提出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的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的,派員到場實際監管并開具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

 

提取貨樣后,到場監管的海關關員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在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上簽字確認。

 

提取貨樣的貨物涉及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他須依法提供檢疫證明的,應當在依法取得有關批準證明后提取。

(四)補充材料

海關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時,需要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解釋、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接到海關通知后及時進行說明或者提供完備材料。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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