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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相關知識(對兩倉的管理事項規范要求)
發布時間: 2023-10-20 17:50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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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以下統稱“兩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10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33號令),海關總署就進一步規范兩倉管理事項發布公告。下面一起看看公告內容吧!

01完善兩倉布局規劃有關要求

1.因地制宜、科學規劃

結合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從有利于實施國家經濟發展戰略、有利于聯通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的角度出發,支持管理規范、資信良好、信息化系統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現代物流企業建設兩倉。

 

2.按需設立,統籌兼顧

統籌兼顧兩倉發展現狀及未來增量需求,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協調發展、錯位布局,確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國際物流鏈延伸和迭代發展,帶動國內物流產業轉型升級。

 

3.有序推進,動態管理

海關建立科學規范的動態管理機制,鼓勵企業合理設立和注銷兩倉,避免資源浪費和同質競爭;對兩倉利用率較低的區域不支持新設倉庫,引導企業充分利用現有保稅倉儲資源。

 

02提出兩倉規范運作重點要求

除存儲大宗商品、液體貨物兩倉外,兩倉貨物進出庫應當向海關發送到貨確認信息。倉庫經營企業在兩倉貨物完成實際進出庫24小時內,通過金關二期保稅物流管理系統向海關報送到貨確認核放單。超過24小時報送的,應主動向海關說明有關情況。海關認為有必要加強管理的,可要求存儲大宗商品、液體貨物的兩倉經營企業按上述要求進行到貨確認。

保稅倉庫貨物已經辦結海關手續或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已經辦結轉進口手續的,收發貨人應在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20日內提離倉庫。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提離,延期后累計提離時限Zui長不得超過3個月。

兩倉申請注銷的,倉庫經營企業應當辦結貨物進口征稅、復運出境、退倉、出倉離境或銷毀等出庫手續,并辦結核注清單、業務申報表、出入庫單、擔保等單證手續。

 

03進一步完善兩倉設置規范

對于新申請設立兩倉,按照《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設置規范》(以下簡稱《設置規范》,詳見公告原文附件)進行建設。

對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設立的兩倉,如存在與《設置規范》不符情形,應及時整改,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整改完畢(期間倉庫注冊登記證書到期,經企業申請,符合除《設置規范》外其他延期規定的,先予以延期),逾期未完成的,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期。

 

 

 

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的基礎概念

1.保稅倉庫的定義和分類

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兩類:一是公用型保稅倉庫,專門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服務;二是自用型保稅倉庫,僅存儲供本企業自用的保稅貨物。

此外,保稅倉庫中專門用來存儲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種類商品的稱為專用型保稅倉庫。專用型保稅倉庫可以是公用型的,也可是自用型的,分為四大類:一是液體保稅倉庫,存儲原油、航空煤油、植物油等油氣液體化工品;二是備料保稅倉庫,是加工貿易企業存儲于供應本企業的進口原材料、設備及其零部件的保稅倉庫;三是寄售維修保稅倉庫,存儲為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零配件;四是其他專用型保稅倉庫,如存儲特定商品的專用型保稅倉庫。

 

2.出口監管倉庫的定義和分類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分為出口配送型倉庫和國內結轉型倉庫兩大類。出口配送型倉庫是指存儲以實際離境為目的的出口貨物的倉庫,即國內貨物先出口至倉庫,再分撥配送至國外。國內結轉型倉庫是指存儲用于國內結轉的出口貨物的倉庫。通常是加工貿易貨物出口至倉庫,再通過進口報關手續回流國內。

 

 

相關海關總署令主要修訂內容

根據2023年5月15日海關總署令第26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正,小編帶大家一起學習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105號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33號令)的主要修訂內容。

1.簡化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流程。

金關二期保稅物流管理系統賬冊管理模式由“備案式”改為“記賬式”管理,刪除關于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存放貨物范圍條款中“經海關批準”表述;目前已全面使用金關二期保稅核注清單,取代紙本入倉清單和出倉清單,此次修改刪除出口監管倉庫署令中提交紙本清單的相關要求。

 

2.簡化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變更流程。

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審批服務相關要求,取消法定代表人變更審批事項,刪除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名稱、主體類型等事項變更前向海關書面報告的相關規定。

 

3.停止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負責人和倉庫管理人員培訓。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停止有關培訓、考核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17號),刪除署令中關于“接受海關培訓”的表述。

 

4.新增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貨物限期提離規定及相應罰則。

部分已經辦結海關手續的保稅倉庫貨物以及已經辦結轉進口手續的出口監管倉庫貨物長期未提離,存在監管風險。因此,新增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貨物限期提離規定以及相應罰則。

 

5.其他修改條款。

落實《對外貿易法》修改關于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規定,刪除出口監管倉庫署令中“具有進出口經營權”表述;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廢止,對署令中相關表述進行修改;考慮到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接受市場監督、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等多維度的管理,因此新增海關對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依法實施監管不影響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依法履行其相應職責”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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